【北京国樽律所】失信企业的股东的后果

失信企业股东的法律责任边界一直是实务中的热点问题。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公司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逃避债务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但具体到失信企业场景,股东责任的认定往往更为复杂。

以笔者代理过的深圳某贸易公司案为例:该公司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后,法院查明大股东李某通过关联交易转移资产达300余万元。最终不仅冻结了李某个人账户,还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这个案例充分说明失信企业的股东可能面临财产和权利的双重限制。

需要特别注意三个关键点:1.即使已完成实缴出资,若存在违规担保等行为仍可能担责;2.小股东如未尽到监督义务也可能被追责;3.信用惩戒措施会影响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生活权益。

从实务角度看,建议股东做好三方面防范:1.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并留存决策记录;2.避免个人账户与公司资金混同;3.定期查询企业信用报告。值得深思的是:当企业出现经营困难时,是选择合法重整还是冒险转移资产?这个抉择往往决定了股东后续的法律风险程度。

近期北京某判决显示,法院开始关注失信企业股东的"预期违约"行为。比如提前转让股权规避责任的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恶意逃债。这表明司法机关对失信企业的股东追责正在向事前预防延伸。

特别声明:本内容来自于网络,不代表国樽的观点和立场。
←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