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樽律所】遗产公证前的协议有效吗

遗产公证前的协议效力问题,在实务中经常引发纠纷。民法典第1142条明确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这间接认可了生前协议的合法性。但需注意,这类协议要特别注意形式要件和实质内容的合法性。

笔者曾处理过一个典型案例:李女士与两个儿子签订遗产分配协议后突发疾病去世。小儿子以"母亲当时神志不清"为由主张协议无效。法院最终采信了医院出具的精神状态证明和邻居证言,认定协议有效。这个案例说明,遗产公证前的协议有效性不仅取决于书面形式,还要考察签署时的真实意思表示。

从法律角度看,确保遗产公证前的协议有效需要满足三个条件:1.当事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3.涉及特留份的应当保留法定继承人必要份额。笔者认为,第三个条件在实践中最容易引发争议。

实务中给出三点建议:1.对高龄或患病立约人,建议同步录制签约视频并保存医疗记录;2.重大财产分配最好由专业律师起草条款;3.即使不立即办公证,也应当保留完整的协商过程证据。

实务中给出三点建议:1.对高龄或患病立约人,建议同步录制签约视频并保存医疗记录;2.重大财产分配最好由专业律师起草条款;3.即使不立即办公证,也应当保留完整的协商过程证据。

思考问题:当多份未经公证的遗产处置文件内容冲突时,您认为法院会如何认定各文件的效力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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