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彩礼退还协议的效力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根据《民法典》第1042条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但现实中签协议约定不退彩礼是否有效往往需要具体分析。
笔者经办过这样一个案例:2023年苏州某案件中,双方不仅签订了20万元彩礼协议,还特别注明"如女方提出分手需双倍返还"。后因性格不合解除婚约时,法院判决该条款无效,但酌情判令返还12万元。这个判决体现了三个裁判要点:1.违约金条款可能被认定无效;2.实际花费可予扣除;3.共同生活期间的花销会影响返还比例。
实务中需特别注意:1.完全排除退还可能的协议通常会被推翻;2.合理范围内的补偿约定可能获得支持;3.举证证明款项实际用途很关键。比如去年成都就有案例因男方提供了装修票据,最终仅判令返还50%彩礼。
笔者认为签协议约定不退彩礼是否有效要把握平衡点。建议采取"阶梯式"约定方式,例如:"共同生活不满半年退还80%,满一年退还50%,满两年可不退"。这样既尊重契约自由,又符合公平原则。
思考题:如果婚前协议约定"生育子女后可不退彩礼",但婚后发现不孕不育而离婚,您认为该条款效力如何?欢迎分享您的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