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138条明确规定,遗嘱见证人可以是邻居等与立遗嘱人无利害关系的自然人。但实务中需特别注意,选择邻居作为见证人时,必须确保其符合法律规定的资格条件。
2023年上海某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案例虚构),张老先生邀请同小区两位退休邻居担任自书遗嘱见证人。这两位见证人:1.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能清楚理解遗嘱内容;3.与张老先生的子女素不相识。法院最终认定该遗嘱效力成立。
从实务角度看,选择邻居作为遗嘱见证人有几个优势:首先地理便利性高;其次通常具备基本文化素养;最重要的是能保持相对中立立场。但笔者提醒,要特别注意民法典第1140条的禁止性规定,尤其是"利害关系"的认定标准可能比想象中更宽泛。
给立遗嘱人的建议:1.优先考虑有稳定社会关系的邻居;2.确保见证过程全程可追溯;3.最好选择不同家庭的两位邻居共同见证;4.保存好见证人的联系方式备查。
值得思考的是:如果见证邻居后来成为继承人的债权人,这是否构成"利害关系"?这个问题凸显了为什么说"遗嘱见证人可以是邻居",但在人选上仍需谨慎评估潜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