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樽律师事务所】离婚稳定期的规定

民法典规定的离婚冷静期制度在实践中需要特别注意三个关键节点:首先是提交申请后的30天撤回期,其次是冷静期届满后30天的领证窗口期。这两个"30天"就像法律设置的缓冲带,既防止冲动离婚,也督促当事人及时处理后续事宜。

去年经手的一个典型案例很能说明问题:陈先生夫妇在2023年3月1日申请离婚,4月初冷静期结束时因孩子探视权问题产生分歧。等他们4月28日达成协议赶到民政局时,工作人员指出必须在4月30日前完成登记(实际最后期限应为5月1日),这个乌龙差点导致程序作废。笔者认为这类时间计算误差在实务中尤为常见,建议用日历标注两个关键截止日。

值得注意的是,离婚冷静期的适用也有例外情形。比如周女士提交的聊天记录显示丈夫长期精神虐待,法院最终认定属于"不宜适用冷静期"的情形。但实务中这类举证难度较大,通常需要医疗记录、报警回执等完整证据链支撑。

给准备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几点忠告:1.提前做好财产公证能大幅减少冷静期内的争议。2.涉及股权分割等复杂财产时,建议在第一个30天内完成评估。3.可以要求民政局出具书面回执确认申请日期。

值得探讨的问题:若夫妻在第二个30天内一方突发疾病住院,能否通过视频认证方式完成离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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