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樽律所】家暴和家庭纠纷的区别

家暴案件认定中最容易混淆的就是与普通家庭纠纷的界限。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20条规定,法院在审理时应重点审查是否存在"持续性、经常性"的侵害行为。比如去年深圳就有个典型案例:妻子因丈夫连续三个月在酒后实施推搡、砸毁物品等行为起诉离婚,虽然每次伤情鉴定仅为轻微伤,但法院仍认定为家庭暴力。

实务中需特别注意三点区别特征:1.家暴往往伴随控制对方的目的,比如限制人身自由或经济控制;2.精神虐待如长期谩骂、威胁也属于家暴范畴;3.偶发的口角争执或轻微肢体接触,若未形成伤害后果,通常视为家庭纠纷。笔者建议判断时应当着重考察行为模式是否具有重复性和升级趋势。

处理建议可分三步走:1.首次发生肢体冲突就要做好报警记录和验伤;2.通过社区调解明确区分是偶发矛盾还是暴力倾向;3.对存在家暴嫌疑的情况要坚决申请人身保护令。值得探讨的是:当父母因管教孩子发生短暂肢体冲突但立即停止,这种情况更符合哪种性质?这需要结合当事人的后续行为和悔过态度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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