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樽律师事务所】香港如何称呼大律师呢

在香港法律界,"大律师"这个称谓具有特定的专业含义。作为普通法体系下的独特职业群体,香港大律师的正式英文名称为"Barrister",这个称呼直接沿袭了英国的法律传统。与内地"律师"的统称不同,香港法律界严格区分事务律师(Solicitor)和大律师(Barrister)两种执业资格。

根据《法律执业者条例》,香港大律师在法庭上享有专属的出庭发言权。他们主要负责高等法院及以上的诉讼案件,包括刑事辩护、民事上诉等专业领域。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通常需要通过事务律师转聘大律师,这种分业经营的模式保障了法律服务的专业化程度。

在日常生活中,香港市民习惯尊称大律师为"大状"。这个亲切的俗称源自古代"状师"的称谓,既体现了专业尊重,又带有本地文化特色。在正式场合或法庭上,则会使用"资深大律师"(SeniorCounsel)这样的专业头衔,这类称号需要由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委任。

香港回归后,《基本法》第94条明确保留原有法律执业制度。因此大律师的称谓和职能得以延续。要成为香港大律师,必须完成法学专业证书课程(PCLL),并通过为期1年的实习期。这种严格的准入制度确保了大律师群体的专业水准。

随着两地法律交流增多,内地人士也需注意:香港大律师与内地"一级/二级律师"职称存在本质区别。前者是独立的执业资格,后者属于职称评定体系。了解这些专业称谓的差异,有助于更好地开展跨境法律服务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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