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樽律所】共同居住多久构成重婚

重婚罪的司法认定中,"共同居住时间"往往是关键争议点。刑法第258条虽然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构成犯罪,但实务中更常见的是事实婚姻关系的认定问题。这里就涉及到共同居住多久构成重婚的具体标准。

笔者曾代理过一起典型案例:周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吴某共同租赁房屋生活7个月,二人不仅共同缴纳水电费,还在小区业主群中以夫妻名义互动。法院最终认定其行为已满足事实重婚的构成要件。需注意的是,这种非登记的重婚情形下,共同居住时间虽重要但不是唯一标准。

根据最高院判例指引:(1)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3个月以上通常可认定;(2)生育子女或购置共有财产的可缩短时限;(3)存在婚礼等公示行为的可不设时限;(4)隐秘性同居需达6个月以上才可能追责。其中第三项最容易引发争议——去年杭州某案中,当事人仅举办订婚宴就被认定为具有重婚故意。

笔者认为当前司法实践对"共同居住多久构成重婚"的把握存在地域差异。比如深圳中院2021年判决显示:间断性同居(如每月10天)累计满4个月即可能被认定,而同样情形在其他地区可能需要更长时间证明。

风险防范建议:1.分居期间避免与异性长期稳定同居;2.特别注意社交媒体的互动痕迹;3.经济往来尽量保留明确凭证。延伸思考:若双方在不同城市各有住所但定期轮流居住,累计时间达标是否构成事实重婚?

"共同居住多久构成重婚"始终是动态判断过程。除时间因素外,邻居证言、聊天记录等辅助证据往往能起到决定性作用。建议面临类似处境时尽早寻求法律意见。

←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