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情人让我向她写保证书有法律效应吗"这个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少争议案例。笔者代理过一起案件,男方在恋爱期间签署了包含房产过户条款的保证书,分手后女方持该文书起诉却败诉,关键就在于文书性质认定。
从法律角度看,《民法典》第464条明确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规定。这意味着恋爱保证书不同于普通合同,法院审查时会特别注意三点:1.是否涉及人身权利限制。2.是否存在真实意思表示。3.内容是否符合公序良俗。
2022年深圳有个典型案例很有参考价值。男方写的"如劈腿就赔偿精神损失费20万"保证书,最终被法院部分支持了5万元赔偿。法官在判决书中特别指出:这类文书要产生法律效力必须满足两个要件——具体可执行的补偿标准+违约行为的明确界定。
实务中处理"情人让我向她写保证书有法律效应吗"这类咨询时,笔者通常会建议当事人:1.避免使用情感化表述(如"背叛感情"等模糊用语)。2.涉及经济补偿的要写明计算依据。3.最好同步留存转账记录等辅助证据。
值得思考的是:如果保证书中约定"每周必须陪伴三天否则罚款",您认为这种条款能否通过司法审查?这涉及到人身自由与契约自由的边界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