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樽律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以什么为准

在遗产继承纠纷中,数份遗嘱效力认定往往是争议焦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42条明确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以什么为准"时,应当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这一规定看似简单明了,但在实务操作中却经常引发复杂的法律争议。

笔者代理过这样一个案例:张女士先后订立三份遗嘱——2015年公证遗嘱将存款留给儿子,2018年自书遗嘱增加女儿为受益人,2020年在两名医生见证下将房产单独赠予护工。这个典型案例充分展示了"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以什么为准"的适用要点:虽然公证遗嘱效力最强,但时间顺序才是决定性因素。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最后一份优先"规则有三个重要前提:1. 所有遗嘱必须符合法定形式要件;2. 立嘱人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 不存在欺诈、胁迫等瑕疵。实务中常见争议是质疑最后遗嘱的真实性,此时往往需要通过司法鉴定、证人证言等多重手段进行验证。

从立法本意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确立的"立有数份医嘱内容相抵触以什么为准"原则具有双重价值:1. 最大程度尊重被继承人最终意愿;2. 统一裁判标准减少纠纷。但笔者建议在具体操作时要注意三点:第一,重大财产处分优先采用公证形式;第二,每份医嘱必须注明精确日期;第三,保留完整的医疗记录备查。

给当事人的实用建议:1. 定期整理家族成员的书面文件并扫描存档;2. 对于不动产等重大资产可考虑生前过户;3. 复杂家庭关系建议设立遗产管理人制度。值得思考的是:如果最后一份录音录像医嘱与公证医嘱冲突,该如何认定其效力?

回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立有数份医嘱内容相抵触以什么为准"的立法原意,该规定既保障了公民的遗嘱自由权,又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指引。遇到多份医嘱冲突的情况时,建议委托专业律师对医嘱的时间顺序、形式要件和实质内容进行全面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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