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樽律所】父母的公产房继承

父母公产房继承问题在实务中经常引发争议,核心在于产权性质的特殊性。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公产房属于国家或单位所有,承租人仅享有使用权。笔者曾代理过一起案件:王女士为照顾患病母亲,花费15万元装修了母亲承租的公产房,但母亲去世后单位拒绝其变更承租人申请。这个案例凸显了公产房继承中的权益困境。

民法典第1122条确实排除了公产房的继承可能性,但实务中存在变通处理方式。比如2021年北京某区法院的判例显示:虽然不能继承房屋本身,但子女对公产房的装修投入可主张适当补偿。这种裁判思路值得关注,它为处理父母公产房继承纠纷提供了新视角。

关于承租人资格变更,不同单位有不同政策:1. 国企通常要求直系亲属提供连续居住证明;2. 机关事业单位可能设置内部审批流程;3. 街道管理的旧城改造项目往往采取"新人新办法"。笔者建议子女提前半年就开始准备材料,避免出现权利真空期。

从法律演进角度看,笔者认为应当建立"事实居住权"制度。例如对于居住超过10年、履行了全部承租义务的子女,可以考虑赋予其优先续租权。特别是在父母公产房继承纠纷中,这种制度能更好平衡各方利益。

给当事人的实用建议:立即核查租金缴纳记录是否连续;收集近5年的水电费单据作为辅助证据;与产权单位保持每月至少一次沟通记录。最后留个思考题:当多个子女都符合承租人变更条件时,如何确定优先顺序才最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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