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遗赠继承人接受继承的表示方式,民法典第1124条有明确规定,但实务操作中往往存在理解偏差。笔者认为,关键在于把握"明确接受"和"期限严守"两大要素。
典型案例显示:2023年深圳一起案件中,李先生通过银行转账支付遗产税的行为被法院认定为默示接受遗赠继承。法官在判决书中特别指出:"积极履行遗产相关义务的行为,同样构成有效的接受表示。"
实务中需特别注意三点:1. 接受遗赠继承的意思表示具有不可撤销性,一旦作出即产生法律效力。2. 六十天的期限应从知道受遗赠之日起算,而非被继承人死亡日。3. 向居委会或街道办等基层组织作出的表示也可能被认定有效。
笔者建议采取"双保险"策略:既要在法定期限内明确表示同意继承遗赠,又要同步开始准备过户材料。例如可以制作《遗产接受声明书》,由两名无利害关系人见证签字。
值得思考的是:如果多位遗赠继承人中仅部分人按期表示接受,未表态者的份额该如何处理?这涉及到共同继承中的复杂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