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亲生子女是否有抚养义务这个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引发争议。民法典第1071条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笔者代理过这样一个案件:王某发现抚养5年的儿子并非亲生后起诉要求撤销抚养关系。法院最终判决王某仍需支付抚养费至孩子成年,理由是已形成事实抚养关系。这个案例充分说明,非亲生子女是否有抚养义务不能简单以血缘关系来判断。
实务中需要特别注意几个关键点:1.继父母对共同生活超过1年的继子女通常需承担抚养责任;2.养父母办理正规收养手续后必须履行与非亲生子女同等的抚养义务;3.通过试管婴儿等辅助生殖技术生育的子女,其法律地位视同婚生子女。
从实务角度建议:1.涉及非亲生子女的婚姻家庭最好做亲子鉴定确认血缘关系;2.主张免除非亲生子女抚养义务的一方需承担举证责任;3.重组家庭建议通过公证方式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值得思考的是:在代孕合法化国家出生的孩子,回国后如何认定其与非亲生父母的抚养义务?
笔者认为判断非亲生子女是否有抚养义务时,"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应当优先于血缘关系的考量。特别是在已经形成稳定抚养关系的情况下,贸然免除抚养义务可能对孩子造成二次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