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樽律所】遗产第二顺序

关于遗产继承的第二顺序继承人问题,实务中经常出现争议。民法典明确规定,在没有配偶、子女、父母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死者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才能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参与分配。笔者曾代理过一起典型案例:被继承人陈某独居多年,去世后留下存款和房产,因其无配偶子女且父母已故,最终由两个弟弟和85岁的外祖父共同继承了这些财产。

在认定第二顺序继承人时需要注意几个关键点:1.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都享有平等继承权;2.养父母的父母(即养祖父母)也属于合法继承人范围;3.如果被继承人生前主要依靠某位亲属扶养,即便不是法定继承人也可适当分得遗产。去年某中院审理的案件就很有代表性——刘某的堂兄虽长期照顾其生活,但因不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而未能获得遗产份额。

关于丧失继承权的认定标准往往成为争议焦点。笔者认为法院在适用民法典第1125条时应保持谨慎态度。例如在某遗产纠纷中,被继承人的姐姐虽有虐待行为但情节较轻,法官最终仍保留了她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的部分权利。

给当事人的实务建议:1.可通过遗嘱明确排除特定第二顺序继承人的权利;2.注意保存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相关证据;3.涉及继亲属关系时要准备充分的亲属关系证明。值得思考的是:当多位第二顺序继承人主张权利时,如何合理确定不同支系亲属的分配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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