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樽律所】遗嘱人可以通过哪些方式立下遗嘱

遗嘱人可以通过哪些方式立下遗嘱?这个问题在继承纠纷中经常成为争议焦点。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立遗嘱主要有五种法定形式,每种都有其特定要求,稍不注意就可能影响效力。

笔者曾代理过一个典型案例:王女士生前用手机录制了视频遗嘱,但未记录日期且只有一名远房亲戚在场见证。法院最终认定该遗嘱无效,因为《民法典》第1137条明确规定录音录像遗嘱需要注明时间并有两名以上见证人。这个案例充分说明了解不同立遗嘱方式的必要性。

具体来看:1. 公证遗嘱由公证机构办理,证明力最强但手续较繁琐;2. 自书遗嘱必须全部亲笔书写并签名注日期,是最经济便捷的方式;3. 代书和打印类医嘱都需要两名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全程参与;4. 危急情况下可采用口头形式但条件消除后要及时补正。笔者认为最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往往在于见证人的资格和参与程度。

实务操作建议:1. 文化程度较高的老人优先考虑自书形式;2. 重大财产处分建议做公证或律师见证;3. 使用电子形式要同时保留原始存储设备。值得思考的是:当通过视频方式立下医嘱时,如何确保见证人全程在场的事实能够得到证明?

特别提醒各位读者,无论选择哪种方式立下医嘱,都要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从实务经验看,代书、打印等非自书形式的医嘱最容易因程序瑕疵被推翻。因此充分了解"可以通过哪些方式合法地立下医嘱"对预防继承纠纷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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