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樽律师事务所:判决不准离婚的法定情形

婚姻走到尽头时,法院判决离婚的核心标准始终是"感情确已破裂"。但实务中很多当事人存在误解,以为起诉就一定能离成。笔者经手的一个典型案例中,王先生因妻子沉迷麻将起诉离婚,但法庭发现其仍定期给岳母送药,最终判决不准离婚——这种"矛盾型婚姻"正是司法实践重点考量的情形。

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几种不准离婚的法定情形:1. 原告无法证明感情破裂且被告不同意离婚的。2. 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但军人不同意的(重大过错除外)。3. 女方处于特殊生理时期的。去年某地方法院就驳回了李女士在哺乳期内的离婚诉请,这既符合法律规定也体现司法温度。

需特别注意一个认知误区:分居时间长短并非绝对标准。笔者代理过一对分居4年的夫妻,因共同抚养残疾子女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法官在裁定书中特别强调:"婚姻的社会功能尚未完全丧失",这种人性化裁量权正是家事审判的特点。

给准备诉讼的当事人三个忠告:1. 第一次起诉要做好判决不准离婚的心理准备(基层法院驳回率约60%)。2. 主张感情破裂要准备分居协议、报警记录等有效证据。3. 涉及军婚等特殊情形建议提前半年开始取证。

值得讨论的是:当夫妻一方长期失联导致无法调解,这是否当然构成感情破裂?笔者认为不能简单认定,去年某中院就将这种情况发回重审,要求查明失联方是否知晓诉讼程序——这也印证了判决不准离婚制度的立法本意是慎断婚姻关系。

留个实务思考题:如果夫妻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对抚养权僵持不下,法院会如何处理?(提示:这与判断是否构成法定不准离婚情形密切相关)

←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