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樽律所:涉外婚姻对方不接受传票 怎么送达

涉外婚姻对方不接受传票怎么送达?这个问题困扰着许多涉及跨境离婚的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7条规定,对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当事人,可以采用外交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但实务中最大的难点在于,当涉外婚姻对方故意拒收或躲避时,如何确保程序合法有效。

笔者曾代理一起中德离婚案:张先生起诉德国籍妻子,通过领事馆送达时对方三次拒签。

笔者曾代理一起中德离婚案:张先生起诉德国籍妻子,通过领事馆送达时对方三次拒签。这种情况下,法院最终采用了公告送达。需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35条明确,采用公告送达前必须穷尽其他送达方式。笔者认为这一规定虽保障程序正义,但客观上延长了诉讼周期。

当涉外婚姻对方不接受传票时,实务操作通常分三步走:1、通过外交途径尝试直接送达;2、若被退回则转为邮寄送达;3、前两种方式均失败后启动公告程序。整个过程可能耗时6-12个月,建议当事人提前做好心理预期。

特别提示:2022年上海某法院创新采用"电子邮件+公证"的补充送达方式(仅限诉状副本),在被告后来出庭应诉的情况下获得认可。这种灵活做法值得借鉴,但需注意判决书仍须正式送达。

实务建议:1、在起诉时就准备至少两个对方的联系方式;2、保留所有送达失败的书面凭证;3、考虑在境外媒体刊登公告以增强效力。思考题:对于频繁变更住址的涉外当事人,"视为送达"制度是否应当设定更灵活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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