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协议中"不用给抚养费"的法律效力问题,实践中存在不少争议。民法典确实允许夫妻双方协商确定抚养费支付方式,但这种约定并非绝对有效。
笔者曾处理过一个典型案例:王某与陈某离婚时约定10岁儿子由王某独自抚养,陈某不用承担任何费用。三年后王某突发重病丧失劳动能力,法院最终判决陈某需按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这个案例说明,"不用给抚养费"的约定可能因情势变更而失效。
从法律角度分析,需注意三个要点: 1. 协议离婚时双方可以自愿约定免除抚养费; 2. 这种免除仅对协议双方产生约束力; 3. 子女仍保留在必要时主张抚养费的法定权利。
实务操作建议: 1. 若确需约定不用给抚养费,建议公证并详细说明理由; 2. 可设置但书条款:"如直接抚养方经济状况恶化可重新协商"; 3. 保留要求调整抚养费的请求权更符合法律精神。
值得思考的是:如果当初约定不用给抚养费的一方后来经济条件大幅改善,而直接抚养方生活水平明显下降,这种情况下子女的权益该如何平衡?
笔者认为,"不用给抚养费"的协议条款虽然有效,但不能成为逃避法定义务的工具。当出现重大情势变更时,法院通常会优先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