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尤其是领证前的彩礼处置问题更易引发争议。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规定,婚前给付的彩礼原则上视为对女方个人的赠与,但需注意特殊情形下的返还义务。比如2022年苏州某案例中,男方支付28万元彩礼后因婚约解除诉至法院,最终被判返还80%,这个比例主要考量了双方共同生活时间、彩礼实际用途等因素。
笔者发现实务中存在一个认知误区:很多人以为只要没领结婚证就必须全额返还彩礼。
笔者发现实务中存在一个认知误区:很多人以为只要没领结婚证就必须全额返还彩礼。实际上,《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了三种例外情形:已共同生活的、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财物已用于共同支出的。去年郑州就有个典型案例,虽然双方未登记结婚,但因同居两年且女方将彩礼用于装修婚房,法院仅支持返还40%。
关于领证前的彩礼性质认定,关键要把握三个要素: 1. 给付时间的确定性(最好有书面约定或转账备注)。 2. 财物用途的指向性(如明确用于婚礼筹备或购房等)。 3. 当地风俗的参考性(部分地区存在"见面礼""改口费"等特殊名目)。
给当事人的实用建议: 1. 大额彩礼建议采用银行转账并注明"婚约财产"。 2. 保留购物发票等消费凭证以备争议时举证。 3. 可考虑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彩礼用途及返还条件。
值得探讨的是:当领证前的彩礼与婚后财产发生混同时(例如将彩礼存入联名账户用于炒股),该如何认定财产性质?这涉及到物权变动与意思表示的解释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