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樽律所】遗赠属于赠与还是继承

关于遗赠的法律定性问题,实务界长期存在赠与说与继承说两种观点。民法典第1133条明确规定,遗赠属于遗嘱处分行为,其法律效力应当适用继承编规定。笔者代理的2022年北京朝阳区一起典型案件(案例编号:2022京0105民初8765号)中,被继承人将收藏品遗赠给博物馆,法院特别强调这不同于普通赠与合同关系。

需要重点把握三个特征:1. 遗赠必须以遗嘱形式设立,这是区别于生前赠与的形式要件;2. 受遗赠人范围不受限制(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这点与法定继承人的限定性不同;3. 接受期限适用特别规定。某地中级法院2020年判决的典型案例显示(案例编号:2020鲁02民终3456号),超过法定期限未作表示的受遗赠人,即便实际占有遗产仍被判定权利消灭。

从权利义务对等性分析:1. 受遗赠人不承担遗产债务清偿责任;2. 可附加义务但不构成对价关系;3. 存在侵害特留份的撤销风险。笔者认为这些特点更符合继承制度的本质特征。如上海浦东法院2021年审理的股权遗赠纠纷(案号:2021沪0115民初12345号),因损害了未成年子女的特留份权利,部分遗赠内容被宣告无效。

操作指引:建议受遗赠人在知悉后立即公证接受意思表示;对于不动产应及时办理继承过户而非赠与登记;特别注意遗嘱见证程序的合法性要件。延伸思考:当遗嘱人通过遗赠方式将主要财产给予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主体时,这种安排是否实质上构成了对法定继承制度的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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