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争夺抚养权的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评估父母双方的抚养条件和能力。民法典第1084条明确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原则上由母亲直接抚养,但存在三种例外情形:1.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2.母亲有抚养能力但故意不尽抚养义务;3.因其他客观原因确实不宜随母方生活。
笔者代理过一起典型争夺抚养权案例:王女士与陈先生离婚时,孩子刚满10个月。虽然处于哺乳期,但因王女士被诊断为躁郁症且多次出现伤害孩子的倾向,最终法院将抚养权判给了具有稳定住所和良好教育背景的陈先生。这个案例表明,即便在哺乳期内,若存在法定例外情形,父亲同样可能获得子女的抚养权。
对于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民法典新调整的年龄标准),法官必须尊重孩子的真实意愿。例如2023年上海某区法院审理的案件中,8岁的小美坚持选择与从事教育工作的母亲共同生活,这一意愿成为判决的重要依据。
实务中需要特别注意:1.经济条件只是基础性因素而非决定性因素;2.情感陪伴的质量往往比物质条件更关键;3.现有生活环境的稳定性是重要考量点。笔者建议当事人在争夺抚养权时重点准备三类证据:子女日常生活照料记录、亲子互动影像资料、有利于子女成长的教育规划方案。
值得思考的是:如果父母双方条件相当且都符合法定要求的情况下,长期实际照顾孩子的祖父母能否作为争取抚养权的有利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