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后能否再就子女抚养及财产问题起诉,这是许多当事人关心的法律难题。民法典第1076条明确规定,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事项,但法律也预留了特殊情形下的救济途径。
笔者曾代理过这样一个典型案例:王某与陈某2019年协议离婚时约定儿子由男方抚养,女方每月支付3000元抚养费。2022年孩子确诊自闭症后,王某以"原定抚养费不足实际需要"为由起诉要求调整。法院采纳了专业机构出具的康复费用评估报告,最终将抚养费提高到6500元。
实务中需特别注意三点:1. 生效的离婚协议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2. 主张变更的一方需举证存在法定事由(如隐瞒重大财产)。3. 涉及子女权益的案件诉讼时效特殊,通常不受普通时效限制。
从司法实践看,已经协议离婚能否再就子女抚养及财产起诉取决于具体案情。笔者建议在协议中增设"兜底条款",例如:"若子女教育医疗费用年度支出超10万元,双方应重新协商抚养费标准"。这种预防性条款能有效减少后续纠纷。
给当事人的实用建议:1. 保留离婚时的财产凭证和收入证明。2. 重大财产分割建议公证或律师见证。3. 定期复核抚养费执行情况。值得思考的是:如果当初约定"房产归女方但保留男方20%增值收益权",现在房价下跌该如何处理?
需要强调的是,即便已经协议离婚仍可能面临诉讼风险。特别是涉及未成年子女利益或大额资产时,建议通过补充协议等方式及时调整约定内容。必要时可向法院提起变更之诉维护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