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夫妻债务归属的认定标准,民法典第1064条明确规定需结合"共债共签"原则和债务用途综合判断。去年经手的上海某案例就很典型——妻子陈某为给孩子治病借款50万元,虽未共同签字,但因医院缴费记录等证据充分,法院最终支持了债权人主张。
特别提醒的是,日常家事代理权范围存在地域差异。比如深圳中院2023年判决显示,单笔20万元以下的装修借款通常会被认定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但若在三四线城市,这个金额标准可能降至10万元左右。
笔者观察到实践中存在"认定僵化"现象:部分法官过度依赖形式要件(如是否共同签字),而忽视资金实际流向的审查。建议采用"实质重于形式"的审查思路,重点核查微信聊天、银行流水等客观证据。
对于债权人来说要注意三点:1. 超过当地平均消费水平的借贷必须取得配偶书面确认;2. 转账时备注具体用途并保留凭证;3. 定期要求债务人提供资金使用证明。
值得探讨的是:当夫妻长期分居但未离婚时产生的债务,是否应当适用不同的认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