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樽律师事务所:要求离婚赔偿的时间限制是多少

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时效问题,实务中经常出现因错过时限导致权利丧失的情况。根据《民法典》第1091条,无过错方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必须注意两个关键时间点: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出请求,或者在诉讼离婚过程中一并主张。

笔者经办的一个典型案例很能说明问题:张先生发现妻子与他人同居后起诉离婚,但一审时未提出赔偿请求。判决生效10个月后咨询律师才得知还有索赔权利,最终在期限届满前20天成功获得15万元赔偿金。这个案例充分证明了解"要求离婚赔偿的时间限制是多少"的重要性。

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种情形:1.协议离婚的必须在领取离婚证之日起一年内起诉;2.诉讼中作为被告不同意离婚的,可在判决生效后单独提起赔偿之诉;3.二审程序中首次提出的,法院通常会告知另案处理。其中第一种情况最容易引发争议。

从司法实践来看,"要求离婚赔偿的时间限制是多少"这个问题的答案虽然明确为一年,但起算点容易混淆。笔者认为应当以婚姻关系正式解除之日为准计算期限,包括调解书签收日、判决生效日或登记机关发证日等不同情形。

给当事人的三点建议:1.收集保存出轨证据、家暴记录等核心材料;2.在第一次诉讼时就明确提出赔偿请求;3.超过时效的可考虑通过其他法律关系维权。值得思考的是:如果因客观原因无法在期限内取证(如涉外证据调取耗时较长),法院是否应当适当放宽时限?

最后再次强调,"要求离婚赔偿的时间限制是多少"这个问题的标准答案是必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解除后一年内主张权利。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制定维权策略。

←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