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丈夫买房赠"小三"形成的借款性质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需满足"共债共签"或"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两个要件。笔者认为,这类特殊赠与明显超出正常家庭开支范畴,不应简单认定为共同债务。
以2022年上海某基层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为例:王某向朋友借款150万元为情人李某购房,后债权人起诉要求王某妻子共同偿还。法院经审理发现:1. 购房合同登记在李某个人名下;2. 王某妻子全程不知情;3. 该房产与家庭生活无任何关联。最终判决该债务属于个人债务。
实务中需重点把握三个裁判规则:1. 单方大额举债原则上推定为个人债务;2.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通常指衣食住行等基本开支;3. 丈夫买房赠"小三"这类行为本身具有违法性。正如某高院判例指出:"违背婚姻忠诚义务的财产处分不应由无辜配偶承担后果。"
笔者建议面临类似纠纷时采取以下措施:1. 立即对赠与房产申请财产保全;2. 收集微信转账记录、购房合同等关键证据;3. 主张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返还财产。值得思考的是:若债权人明知借款用途仍出借资金,是否构成恶意串通?
从司法趋势来看,对于丈夫买房赠"小三"引发的债务纠纷,法院越来越注重审查资金实际用途和夫妻共同利益关联性。此类案件中,"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举证责任往往成为胜负关键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