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樽律所】诉讼离婚中一方不同意怎么办

诉讼离婚中一方不同意时,很多当事人误以为必须对方签字才能离,这其实是常见误区。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法院判决离婚的核心标准是"感情确已破裂",而不是双方是否协商一致。笔者曾代理过一起典型案件:张先生因妻子长期与他人保持不正当关系起诉离婚,尽管女方当庭痛哭表示悔改不同意离婚,但法院结合开房记录、亲密照片等证据仍判决准予离婚。

在实务操作中需特别注意三点:1. 证明分居事实时,除了租房合同外,邻居的证人证言往往能起到关键作用。2. 经济控制也可构成家庭暴力的一种形式,比如每月只给500元生活费的银行转账记录。3. 主张对方有恶习的,要提供派出所的赌博处罚决定书或戒毒所记录等官方文件。

诉讼离婚中一方不同意的情形下,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较大。笔者注意到近期有个值得关注的判例:2024年上海某法院将丈夫持续两年拒绝夫妻生活的行为认定为"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这种突破传统认定标准的裁判思路,为类似案件提供了新参考。

给当事人的实用建议:1. 首次起诉被驳回后立即开始准备分居证据。2. 通过律师调查令获取对方社交平台的情感状态信息。3. 涉及家暴的要连续报警三次以上形成证据链条。

延伸思考:当诉讼离婚中一方不同意且坚称"仍有感情",但实际已三年未共同生活的情况下,您认为法官更可能采信当事人的主观陈述还是客观分居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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