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去世房屋如何处理是每个家庭都可能面临的现实问题。民法典第1123条明确规定处理顺序:1. 遗赠扶养协议优先;2. 没有协议的按遗嘱继承;3. 都没有的才适用法定继承。这个顺序很多当事人容易混淆,需要特别注意。
去年某地法院审理的典型案例很有代表性:王老太生前与居委会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由居委会负责养老送终,房产归居委会所有。但其子女在老人去世后主张遗嘱继承。法院最终判决房屋按协议归居委会所有。这个案例说明,在处理老人去世房屋时,书面协议的效力高于其他继承方式。
笔者在实务中发现三个常见误区:1. 认为独生子女就能自然继承全部房产(实际上配偶、父母都是第一顺位继承人);2. 忽视农村宅基地房的特殊规定;3. 忘记办理过户的时间限制。比如刘先生因拖延5年未办过户,导致后来需要所有继承人重新确认。
专业建议:1. 建议提前做好遗产规划,可以考虑遗嘱+公证的组合方案;2. 继承人要及时办理不动产登记变更;3. 对于价值较高的房产,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制定继承方案。
留个思考题:如果老人生前将房产过户给某个子女,其他子女能否主张该行为无效?需要考虑哪些法律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