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樽律所:夫妻离婚以后首饰归谁

离婚时首饰的归属问题看似简单,实则暗藏玄机。民法典第1062条将婚后所得原则上认定为共同财产,但第1063条又规定"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属于个人财产。民法典第1062条将婚后所得原则上认定为共同财产,但第1063条又规定"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属于个人财产。这种看似矛盾的规定,正是夫妻离婚以后首饰归谁产生争议的法律根源。

去年某地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就很有代表性:李女士在结婚十周年时收到丈夫赠送的价值8万元的翡翠手镯,离婚时男方以"用共同存款购买"为由要求分割。法院最终采纳了笔者提出的观点,认为该手镯具有明显人身专属性,且长期由女方佩戴使用,应属个人财产。这个案例生动展现了司法实践中如何平衡法条与常理。

关于夫妻离婚以后首饰归谁的问题,实务中通常会重点审查三个要素:1.物品的实际使用情况。2.购买时的资金性质(是否明确为赠与)。3.物品的价值是否明显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比如价值5000元以下的普通饰品基本都会认定为个人物品。

笔者建议采取以下防范措施:1.对婚内获赠的贵重首饰,最好通过微信聊天等留存赠与意思表示的证据。2.家族传承类珠宝建议进行婚前公证。3.对于用共同资金购置的高价首饰(如超过5万元),可以考虑签订书面归属协议。

值得思考的是:如果夫妻约定某件首饰作为"婚姻信物"(如订婚戒指),离婚时是否应当区别对待?笔者认为这类具有特殊象征意义的物品,在法律定性上可能需要单独考量其情感价值因素。

最后提醒大家注意:虽然多数情况下夫妻离婚以后首饰归使用者所有,但对于那些既昂贵又可流通的珠宝(如金条、未镶嵌的宝石),法院很可能会认定为需要分割的共同财产。

←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