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的特别规定在离婚财产分割中起着决定性作用。民法典明确将婚后所得原则上推定为共同财产,但存在几个关键例外:1. 婚前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部分;2. 具有人身专属性的赔偿金;3. 明确约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实务中这些例外条款常常成为争议焦点。
比如2022年上海某案例中,李先生婚前购买的基金婚后收益80万元,法院最终认定其中30%的主动管理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70%的市场波动部分仍属个人财产。笔者认为这种区分方式体现了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特别规定在实践中的灵活运用。
需特别注意三种特殊情形: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收益;2. 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的时间折算;3. 知识产权期待利益的分割。这些都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判断,比如杭州曾有个案将作家配偶对作品的贡献度折算为15%的著作权收益分配权。
实务操作建议:1. 保留完整的婚前财产凭证;2. 对混合资金账户做好记账隔离;3. 重大资产变动时进行公证。尤其要重视夫妻共同财产的特别规定中对举证责任的要求,通常主张个人财产的一方需要承担更重的举证责任。
延伸思考:如果一方用婚前存款在婚后全款购房但登记在双方名下,此时房屋性质如何认定?这恰恰体现了夫妻共同财产的特别规定与物权公示原则的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