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夫妻共同财产与家庭财产的关系,实务中存在不少误解。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等五类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有。但需注意,这并不意味着家里所有的钱和物都算共同财产。
笔者曾处理过这样一个案例:杭州的张某夫妇离婚时,妻子主张丈夫收藏的名贵字画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但法院查明这些字画是丈夫用婚前积蓄购买,最终认定属于个人财产。这个案例说明,不能简单认为"夫妻共同财产等同于家庭财产",特别是涉及婚前财产转化的情况。
另一个典型案例中,刘某用婚后收入投资开设的超市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其母亲单独赠予孙子的教育基金则不属于分割范围。这里就清晰展现了家庭财产的多元构成——既包含夫妻共有部分,也可能存在子女专属资产或长辈资助款项。
实务中要特别注意三点:1. 婚后房产增值部分可能被认定为共同收益;2. 继承所得若无特别约定默认属夫妻共有;3. 婚前财产的孳息归属存在争议(如租金、利息)。思考题:如果一方用婚前房产抵押贷款创业,婚后产生的债务该如何认定?
最后提醒,《民法典》第1065条允许书面约定财产制。笔者建议大额资产处置最好保留书面记录,避免日后争议时难以举证。毕竟法律上的"夫妻共同财产"概念远比日常理解的"家庭共有"要复杂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