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外遇证据的效力认定往往直接影响财产分割和损害赔偿。笔者去年代理的刘先生案就颇具代表性——他提供了妻子与第三者在车内的亲密照片,但因拍摄时使用了GPS跟踪器定位车辆位置,最终这些外遇证据对离婚无效。这个案例生动说明,证据内容真实不等于取证手段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明确规定,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实务中需特别注意:1、未经许可闯入他人住宅获取的证据必然无效;2、通过黑客手段获取的社交软件聊天记录同样不被采纳;3、诱导对方作出的录音可能因违反公序良俗被排除。
从司法实践看,笔者发现法院对私密场所的证据审查尤为严格。比如2022年杭州某案中,妻子在卧室偷装的录音设备取得的证据被当庭排除,而丈夫主动在朋友聚会时承认出轨的现场录像却被采信。这种差异充分说明取证场所的重要性——越是私密空间,越容易构成外遇证据对离婚无效的情形。
操作指南:1、收集书面证据时建议公证保全;2、拍摄公共场所影像要体现时间地点要素;3、发现对方出轨后第一时间咨询律师制定取证方案。
争议思考:配偶自愿提供的开房记录如果涉及第三人隐私权边界该如何权衡?
最后提醒各位当事人,即使面对情感背叛也要保持理性。那些通过非法监听、跟踪取得的外遇证据对离婚无效不说,还可能引发侵权诉讼。曾有当事人因在对方车内安装窃听器反而被告上法庭的真实案例值得引以为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