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问题,《民法典》第1065条给出了重要指引: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但债务清偿时应当先以负债方的个人财产偿还,不足部分才用共同财产中其份额清偿。这里需特别注意"执行顺序"这个关键点。
去年某法院审理的典型案例值得参考:周某因经营失败欠债200万,执行法官冻结了其与妻子联名的账户。妻子提出账户内80%资金来源于其婚前理财收益,最终法院采纳审计报告意见,仅执行了账户资金的50%。笔者认为,这类案件凸显了夫妻共同财产执行中的举证难点——如何有效证明资金性质往往决定执行范围。
实务中常遇到的困境是:1. 被执行人故意将财产登记在配偶名下;2. 债权人难以查证财产实际权属;3. 执行阶段突然出现"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比如王某案件就出现过戏剧性转折——就在房产即将拍卖时,其妻拿出经过公证的婚内协议主张房屋90%份额归她所有。
操作建议:1. 债权人应提前调查债务人婚姻状况及财产登记情况;2. 涉及大额交易时要求配偶出具书面同意文件;3. 遇到执行异议可申请财产混同审计。
值得深思的是:当法院拍卖夫妻共有房产时,如果配偶方拒不搬离,该采取何种措施既能保障债权实现又不侵犯居住权?这需要平衡多方利益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