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过错赔偿是建立在侵权责任的基础上。破坏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既侵害了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也侵害了其人身权。因此,离婚过错赔偿需要符合侵权行为构成的一般规定。根据侵权法的一般原则,构成侵权行为的要件包括违法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离婚过错赔偿的构成要件也是以此为基础制定的。
当家庭关系破裂发生时,无过错的一方请求对导致此状况的有重大过错的一方进行损害赔偿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此外,我们也可以明确,无过错一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前置条件是:
1、必须是合法婚姻中没有错误的一方。
2、只有因为对方的错误才能引发离婚。
3、只有在提出离婚时才能提起赔偿要求,如果只提出赔偿而不提离婚,人民法院将不受理该案。赔偿请求必须建立在离婚的前提下。
4、只能针对在合法婚姻中有过错的一方。
在运用《婚姻法》第46条时,必须区分以下不同情形:
1、按照《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如果符合无过错方的条件,他作为原告可以根据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然而,为了提出这样的请求,他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2、在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离婚诉讼案件中,如果被告是无过错方,并且不同意离婚或者不想基于该条规定提起离婚过错赔偿请求,那么他可以在离婚后的一年内单独提起诉讼。
3、一审时,离婚诉讼案件中作为被告的无过错方没有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离婚过错赔偿请求。在二审期间提出该请求时,人民法院应该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功,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