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国樽律师事务所新加坡办公室
结案时间:2026 年 9 月 18 日
核心成果:“谈判磋商 + 境外诉讼” 双线并行,全额追回 24.6 万新元投资款及约定滞纳金,对方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与律师费用
本案例由国樽律师事务所新加坡办公室与北京总部涉外投资争议解决团队联合办理,严格遵循中新两国合同法律规则与跨境诉讼程序要求,依托国樽多年涉新法律服务经验与双法域执业资质,为中国投资者提供了全链条、闭环式的投资权益追索解决方案。
本案已入选国樽 2026 年度东南亚涉外投资争议解决典型案例库,其 “境内证据公证认证 + 本地资产保全 + 诉谈双轨施压” 的办案模式被广泛应用于新加坡及东南亚跨境投资纠纷处置。
一、案件背景与委托经过
委托人系中国籍公民林先生,其名下国内某餐饮管理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与新加坡某本土面食连锁品牌方签署《门店权益转让协议》,约定门店权益转让对价为 24.6 万新元,相关款项由林先生个人账户支付至对方公司指定账户。协议签署后,委托人在核查门店运营数据与财务凭证过程中,发现对方存在多项涉嫌欺诈及违约行为:刻意隐瞒门店真实装修成本、法定税费及人力开支规模,虚报食材采购成本与门店盈利预期,且品牌方可能不具备案涉门店权益的合法转让资质;同时对方未按协议约定按期向委托人划转门店经营流水款项。
委托人就争议事项多次与对方沟通均未得到合理回应,为追回全部投资款、主张协议约定滞纳金,并要求对方承担维权产生的全部诉讼费与律师费,同时明确胜诉后对方资产的执行路径及后续证据固定方案,于 2026 年 1 月 9 日通过国樽律所北京总所对接至新加坡办公室。鉴于案件涉及中新双法域合同效力认定、境外主体资质核查、跨境财产保全与执行三大核心难点,新加坡办公室当日启动 “中新紧急协同办案机制”,联合北京总部成立由 4 名律师组成的专项办案组(含 2 名新加坡本地执业律师、2 名北京市律协涉外律师人才库成员),全权代理本案投资权益追索工作。
二、中新联合办案全流程
本案采用 “北京总部负责中国法域证据构建与法律方案统筹、新加坡办公室负责本地司法落地与对方主体施压” 的标准化协同模式,各环节均有书面记录与可验证成果:
1、2026 年 1 月 9 日 - 1 月 15 日:双法域案件风险评估
北京总部:完成《门店权益转让协议》、转账凭证、双方沟通记录、门店运营数据等材料的初步梳理,出具《中国法下投资权益合法性评估报告》,明确委托人的款项返还请求权基础,梳理对方欺诈与违约行为的对应法律要件,确认核心诉求的法律依据充分。
新加坡办公室:依托新加坡会计与企业管理局(ACRA)企业信息查询系统与本地财产调查渠道,3 个工作日内核实对方品牌方的注册资质、股权结构、案涉门店的经营权属信息,排查对方名下银行账户、实体门店等财产线索,排除对方无实际经营资产或已转移核心资产的初步风险。
2、2026 年 1 月 16 日 - 2 月 28 日:境内证据固化与跨境公证认证
北京总部:指导委托人全面固定往来沟通记录、财务支付凭证、门店运营数据、对方宣传资料等核心证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境内形成的全部证据材料进行梳理与规范,由北京市公证机构出具证据公证书,完成境内证据的合法性固化,确保证据在中国法下的证明效力。
新加坡办公室:对接新加坡公证协会与新加坡法律学会,依据新加坡《证据法》相关规定,对中国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完成领事认证与本地效力确认,同步调取新加坡本地工商登记系统中对方主体的资质档案,补强对方主体资格与权属瑕疵的证据链条。
3、2026 年 3 月 1 日 - 3 月 20 日:法律文书送达与境外诉讼启动
中新律师联合起草中英双语《律师函》及起诉状,明确引用中国《民法典》合同编相关条款、新加坡《合同法》核心规则,详细列明对方的欺诈及违约事实,提出返还投资款、支付滞纳金、承担全部维权费用等核心诉求,告知对方拒不履行将面临的 “诉讼推进 + 财产保全 + 经营资质公示” 等法律后果。
新加坡办公室通过新加坡本地司法送达渠道,于 3 月 12 日完成律师函的直接送达;同步向新加坡高等法院提交立案材料与财产保全申请,相较于传统外交送达路径,节省了 70% 以上的程序时间。
4、2026 年 3 月 21 日 - 9 月 10 日:诉讼推进与多轮谈判并行施压
诉讼程序推进阶段,新加坡办公室代表委托人全程参与庭审程序,按期提交证据材料,针对对方提出的主体资格抗辩、行为性质抗辩等主张,结合新加坡本地判例逐一进行法律反驳;同时持续跟进财产保全程序,完成对方名下核心银行账户的冻结,有效限制对方的资金调度能力。
北京总部同步配合委托人补充证据材料,针对对方提出的和解方案进行法律风险评估与对价测算,为谈判提供法律支撑。期间双方代理律师共开展 5 轮线上 + 线下谈判,办案组结合已冻结的资产线索与诉讼程序的不利后果,持续向对方施压,逐步缩小双方诉求差距。
5、2026 年 9 月 11 日 - 9 月 18 日:履行方案落地与案件办结
2026 年 9 月 11 日,双方达成最终履行方案,对方同意全额返还 24.6 万新元投资款,按协议约定标准支付滞纳金,并承担委托人支出的全部律师费及诉讼相关费用。9 月 18 日,委托人确认收到全部款项,新加坡办公室同步完成诉讼程序撤诉与财产保全解除手续,案件正式办结。
办案组随后向委托人交付《案件结案报告》《新加坡餐饮投资权益转让风险防控手册》,针对其后续跨境投资业务提出针对性合规建议。
三、核心办案难点与权威解决方案
本案的办理难点均为中国投资者赴新加坡投资类纠纷的共性问题,国樽联合团队凭借双法域专业能力与丰富实战经验,形成了可复制的标准化解决方案:
1、跨境转让的主体资质与合同效力认定
专业依据: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新加坡《合同法》关于合同效力的核心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精神
解决方案:结合新加坡本地工商登记信息与门店权属档案,核查对方的转让主体资质;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适用新加坡法律对合同效力进行认定,明确资质瑕疵与欺诈行为对合同效力的影响,为主张撤销合同或解除合同奠定法律基础。
2、欺诈与违约行为的跨法域认定标准
专业依据:新加坡《合同法》关于欺诈性虚假陈述、根本违约的认定规则;中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违约损害赔偿规则
解决方案:全面梳理对方隐瞒成本、虚报利润的具体事实与对应证据,结合新加坡司法实践中欺诈行为的认定标准,论证对方行为构成欺诈性虚假陈述;同时对照合同核心义务条款,证明未按期划转经营流水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明确守约方的合同解除权与款项返还请求权。
3、签约主体与付款主体不一致的权利认定
专业依据:中国《民法典》合同相对性原则与实际履行规则、新加坡《合同法》关于第三方履行的权利认定规则
解决方案:梳理协议签署背景、款项支付的委托关系与实际履行情况,结合双方沟通记录中对方对个人付款的知情与认可事实,论证委托人作为实际付款方的合法请求权,明确原告主体资格的法律基础,排除对方的主体资格抗辩。
4、跨境纠纷的财产保全与执行路径落地
专业依据:新加坡《高等法院规则》财产保全制度、中新跨境执行实操规则
解决方案:依托新加坡本地财产调查渠道,快速完成对方资产线索排查;在诉讼启动同步提起财产保全申请,冻结对方核心银行账户,保障后续执行能力;同时明确 “新加坡本地生效判决强制执行 + 和解协议主动履行” 双轨执行路径,最终通过和解方式实现权益全额兑现。
5、跨境证据的双法域合规性要求
专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新加坡《证据法》关于境外证据的认定规则
解决方案:采用 “中国公证 + 新加坡领事认证” 的双重认证模式,对境内形成的证据材料完成合规性转化;同时对电子沟通记录、财务凭证等证据的生成、存储、传输过程进行全链条固定,确保证据在新加坡法院的可采性与证明效力。
四、本案适用的权威法律依据
(一)中国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当事人提供的公文书证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二)新加坡法律
1、新加坡《合同法》核心规则:一方通过欺诈性虚假陈述诱使对方订立合同的,受欺诈方有权主张撤销合同并要求返还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合同一方不履行核心义务构成根本违约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主张全部损失赔偿。
2、新加坡《合同法》损害赔偿原则: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因违约所遭受的全部直接损失,包括合同约定的合理滞纳金,以及守约方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损失范围以违约方订立合同时可预见的范围为限。
3、新加坡《高等法院规则》财产保全制度:债权人能够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债权真实存在,且债务人存在转移、隐匿资产风险的,可在诉讼前或诉讼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冻结债务人的银行账户、不动产等资产,保障后续执行。
五、基于本案经验的权威实务建议
结合国樽新加坡办公室多年中新跨境投资法律服务经验,针对赴新加坡开展餐饮投资、门店权益转让的中国投资者,提出以下三点权威建议:
1、交易前尽职调查:在签署跨境投资或权益转让协议前,委托具备双法域服务能力的机构对境外转让方的主体资质、标的权益权属、实际经营状况进行全面尽职调查,排查欺诈与资质瑕疵风险。
2、合同与主体规范:签署正式书面协议,明确约定合同标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准据法及争议解决方式;尽量保持签约主体与付款主体一致,确需不一致的,应当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付款主体与权利归属。
3、证据与维权合规:对交易过程中的沟通记录、财务凭证、运营数据等材料进行完整留存,境内证据如需在境外使用,提前完成公证认证手续;发生争议后及时委托专业团队介入,同步启动谈判与诉讼程序,配合财产保全措施,最大化保障投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