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樽律所韩国办公室协同总部办理涉外民间借贷纠纷案,成功追回 390 万元跨境借款

发布机构:国樽律师事务所韩国办公室

结案时间:2026 年 9 月 1 日

核心成果:以 “诉讼调解 + 跨境财产推进” 模式和平化解纠纷,首期还款足额支付,全额 390 万元债权获分期履行法律保障

 

本案由国樽律师事务所韩国办公室与北京总部涉外民商事争议解决团队联合办理,严格遵循中韩两国法律及双边司法协助规则,依托国樽双法域执业资质与跨境协作网络,为中国债权人提供了 “债权确权 - 跨境送达 - 履约保障” 全链条的纠纷化解方案。

 

本案已入选国樽 2026 年度涉韩民商事争议解决典型案例库,其 “双法域证据闭环 + 本地财产摸排 + 柔性调解推进” 的办案模式,可广泛复制于东北亚跨境民间借贷纠纷处置。

 

一、案件背景与委托经过

 

中国公民林女士与韩籍人士安某相识多年,2012 年安某以其在韩国经营的公司出现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林女士提出借款请求。林女士通过抵押名下唯一住房、信用卡套现等方式筹集资金,按照安某的口头指示将全部款项转入其指定的境内第三方账户,未直接支付至安某本人名下,累计借款本金及衍生利息、违约金等合计约 390 万元,双方于同年签署首份借条。

 

借款发生后的十余年间,安某仅陆续向林女士支付累计约 18 万元生活补助,从未明确该款项为还款性质,始终未偿还借款本金。2023 年安某入境中国期间,双方重新签署借条,对借款事实与债权金额再次进行书面确认。此后安某返回韩国定居并持续经营企业,连续三年未再入境中国,2025 年底双方彻底失去联系。

 

截至委托时,林女士因筹借案涉款项背负六十余万元个人债务,个人账户被冻结、原有房产已变卖用于偿债,同时涉及多起诉讼与执行案件,陷入严重债务危机。因债务人系韩籍且长期居住境外,中国境内无经常居所与可执行财产,常规维权路径周期长、回款难度大,同时委托人顾虑双方旧情,不愿采取完全对立的刚性诉讼方式。

 

2026 年 3 月 19 日,林女士通过国樽律所北京总部对接至韩国办公室。鉴于案件涉及中韩双法域管辖送达、跨境指示交付事实认定、境外财产追责三大核心难点,韩国办公室当日启动 “中韩紧急协同办案机制”,联合北京总部成立专项办案组,由 2 名韩国本地执业律师与 3 名北京市律协涉外律师人才库成员共同承办,全权负责本案债权追索与纠纷化解工作。

 

二、中韩联合办案全流程

 

本案采用 “北京总部负责中国法域程序推进与证据体系构建、韩国办公室负责本地司法落地与债务人履约推进” 的标准化协同模式,各环节均有书面记录与可验证成果:

 

1.2026 年 3 月 19 日-3 月 25 日:双法域案件风险评估

 

北京总部:完成十余年借贷事实的全量梳理,整合两份借条、转账凭证、历史沟通记录等材料,出具《中国法下债权合法性评估报告》,确认借贷关系成立、债权金额清晰,同时明确合同履行地管辖的法律依据,初步排查诉讼时效风险点。

 

韩国办公室:依托韩国司法厅公民信息查询系统与本地财产调查渠道,3 个工作日内核实债务人安某的户籍信息、婚姻状态、在韩经营企业的注册信息与经营状况,锁定其名下银行账户、不动产及企业股权等财产线索,确认债务人具备足额履约能力,排除无财产可供执行的风险。

 

2.2026 年 3 月 26 日-6 月 30 日:管辖立案、证据固化与涉外送达

 

北京总部:以 “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 为法律依据,向委托人住所地法院提交立案申请,顺利完成管辖确立;针对款项未直接支付至债务人本人的问题,构建 “借条约定 + 口头指令沟通记录 + 第三方账户流向佐证” 的完整证据链,固化指示交付的法律事实,消除借贷事实认定障碍。

 

韩国办公室:同步对接韩国司法协助主管机构,配合中国法院启动《海牙送达公约》框架下的涉外送达程序;同时补充调取安某与收款第三方的历史资金往来凭证、安某在韩企业同期资金流水,佐证案涉借款实际由安某支配使用,进一步补强跨境证据链条。

 

3.2026 年 7 月 1 日-7 月 31 日:调解方案制定与多轮协商

 

北京总部:紧扣委托人 “追回欠款 + 留有余地” 的双重诉求,设计分期还款调解方案,明确每期还款金额、支付路径与逾期违约责任,兼顾债权保障与纠纷化解的温和性。

 

韩国办公室:由本地执业律师当面与安某开展沟通谈判,一方面释明中韩双法域下拒不还款将面临的诉讼、财产保全、跨境强制执行及失信惩戒等法律后果,另一方面结合韩国本地债务纠纷处理惯例,引导债务人正视债务、协商解决方案;同步核实安某的还款资金来源与企业营收情况,确保调解方案具备可执行性。

 

4.2026 年 8 月 1 日-8 月 31 日:调解协议签署与履约保障落地

 

北京总部:推动法院组织线上调解,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出具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民事调解书,明确全额债权的分期履行节奏与违约救济条款。

 

韩国办公室:现场见证安某签署调解协议,向其释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将触发中韩司法协助框架下的跨境执行程序;同时对接跨境支付结算渠道,确认还款资金可无障碍划转至委托人境内账户,排除履约支付障碍。

 

5.2026 年 9 月 1 日:首期回款与案件办结

 

委托人林女士确认首期还款足额到账后,联合办案组向其交付《案件结案报告》《中韩跨境民间借贷风险防控手册》,针对后续债权履行跟进、跨境维权注意事项等给出专项指引。

 

三、核心办案难点与权威解决方案

 

本案集中体现了中韩跨境民间借贷纠纷的五大共性难点,国樽联合办案组凭借双法域专业能力与跨境协作经验,形成了可复制的标准化解决方案:

 

1.涉外主体的管辖与跨境送达效率难题

 

专业依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韩国《民事诉讼法》涉外送达相关规定;《海牙送达公约》;《中韩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条约》

 

解决方案:以 “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 确立中国法院管辖权,降低委托人维权成本;采用 “公约外交送达 + 韩国本地辅助推进” 双轨模式,韩国办公室全程跟进本地送达环节,及时反馈送达状态,相比单一外交送达路径缩短近 60% 的周期,保障诉讼程序高效推进。

 

2.指示交付模式下借贷事实认定难

 

专业依据:中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韩国《民法》第五百九十八条;中韩两国关于指示交付的司法裁判规则

 

解决方案:北京总部搭建 “债权凭证 + 交付指令 + 款项流向” 三级证据体系,证明出借人系按借款人指令完成交付;韩国办公室补充调取债务人与第三方的资金关联证据,佐证款项实际受益人为债务人本人,形成闭环证据链,彻底化解款项交付的认定争议。

 

3.长期债权的诉讼时效跨法域风险

 

专业依据:中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五条;韩国《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六十八条

 

解决方案:精准锁定 2023 年重新签署借条的关键节点,中韩律师联合论证该行为在两国法律框架下均构成债务承认,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诉讼时效依法重新起算,从根源上规避了时效抗辩导致的败诉风险。

 

4.境内无财产下的跨境回款保障不足

 

专业依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九条;《中韩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条约》;韩国《民事执行法》关于财产执行的相关规定

 

解决方案:韩国办公室在案件初期即完成债务人在韩财产的全面摸排,锁定其企业经营收入、不动产等核心可执行财产;制定 “调解优先 + 跨境强制执行备用” 的双轨策略,以明确的财产线索作为谈判支撑,同时预留中韩司法协助框架下的境外执行路径,确保债权最终可落地兑现。

 

5.维权与情面的双重诉求平衡

 

专业依据:中韩两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多元纠纷化解原则

 

解决方案:摒弃单一刚性诉讼路径,采用 “法律施压 + 柔性沟通” 的组合策略,由韩国本地律师以中立第三方身份开展沟通,兼顾债务人的商业信誉与双方旧情,北京总部同步配合法律方案的灵活调整,最终实现和平化解纠纷、全额债权获保障的结果。

 

四、本案适用的权威法律依据

 

(一)中国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通过外交途径送达等法定方式。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二)韩国法律

 

1.韩国《民法》第五百九十八条:借款合同因当事人一方约定从相对人处受领金钱或其他物,并约定返还而发生效力。

2.韩国《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债权的普通消灭时效期间为十年。

3.韩国《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债务人承认债务的,时效中断。

4.韩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涉外司法文书送达的相关规定。

5.韩国《民事执行法》关于财产查封、执行的相关规定。

 

(三)国际条约与双边协定

 

1.《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海牙送达公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韩民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五、基于本案经验的权威实务建议

 

结合国樽韩国办公室多年中韩跨境民商事争议解决经验,针对中韩跨境民间借贷主体,提出以下三点实务建议:

 

1.借款流程标准化:无论双方私交如何,均应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明确约定借款金额、用途、还款期限、利息标准、管辖法院与准据法;款项交付优先划转至债务人本人账户,确需向第三方支付的,必须留存借款人出具的书面交付指令,避免后续事实认定争议。

2.债权管理动态化:对于跨境长期债权,定期更新债权确认凭证,确保诉讼时效持续有效;同步关注债务人的境外居住状态、财产变动情况,提前掌握核心财产线索,为后续维权与执行预留空间。

3.维权时机前置化:跨境借贷出现逾期或债务人失联迹象时,应在 3 个月内委托具备中韩双法域服务能力的专业团队介入,借助本地渠道快速完成财产摸排与文书送达,避免债务人转移财产或因程序周期过长扩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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