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樽律所新西兰办公室协同总部办理跨境离婚诉讼 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子女抚养权与公平财产分割

发布机构:国樽律师事务所新西兰办公室

结案时间:2026 年 9 月 14 日

核心成果:中新双法域协同办案,成功取得子女抚养权并实现夫妻共同财产均等分割

 

本案例由国樽律师事务所新西兰办公室与北京总部涉外家事争议解决团队联合办理,严格遵循中新两国婚姻家庭法律及国际私法冲突规则,依托国樽全球法律服务网络与跨法域执业能力,为中国籍当事人提供了全链条跨境家事纠纷解决方案。

 

本案已入选国樽 2026 年度涉外家事争议解决典型案例库,其 “管辖权分层论证 + 跨境证据双认证 + 财产分割双地衔接” 的办案模式被广泛应用于大洋洲跨境婚姻家事纠纷处置。

 

一、案件背景与委托经过

 

中国籍女士与男方早年于北京登记结婚,婚生子年满 1 岁后全家迁居新西兰生活,后续双方均取得新西兰永久居留权。婚姻存续期间,男方存在不当婚恋行为,且长期疏于履行家庭照料义务,子女日常起居、教育培养等核心照料责任均由女方承担。女方拥有稳定工作,月薪约 7.5 万新西兰元,在新西兰奥克兰持有一套自有住宅;男方无固定职业与稳定收入,且在中国境内继承有一套个人房产。女方因顾及子女成长长期未提出离婚,后决意解除婚姻关系,于 2026 年 2 月通过国樽律所北京总所对接至新西兰办公室。

 

鉴于案件涉及跨境离婚管辖权冲突、子女抚养权认定、跨法域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无收入方不合理主张抗辩四大核心难点,新西兰办公室当日启动 “中新协同办案机制”,联合北京总部成立专项办案组(含 2 名新西兰本地执业家事律师、3 名北京市律协涉外婚姻家事专业律师),全权代理本案离婚诉讼与权益主张工作。

 

二、中新联合办案全流程

 

本案采用 “北京总部负责中国法域证据调取与财产权属论证、新西兰办公室负责本地司法程序推进与诉讼抗辩” 的标准化协同模式,各环节均有书面记录与可验证成果:

 

1.2026 年 2 月 19 日 - 2 月 25 日:双法域案件风险评估与程序对接

 

北京总部:完成国内婚姻登记档案调取、男方境内继承房产的权属信息核查,梳理中国法下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认定标准,出具《中国法域财产权属法律评估报告》,明确境内继承房产的性质认定边界与法律适用风险。

 

新西兰办公室:依托新西兰家事诉讼程序规则,完成双方惯常居所认定与管辖权可行性评估,核查新西兰本地房产产权登记信息、双方社保与收入记录,排除程序受理障碍,同步完成本地法院立案前置材料准备。

 

2.2026 年 2 月 26 日 - 3 月上旬:跨境证据收集固化与立案提交

 

北京总部:针对男方国内继承房产的取得时间、继承方式、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等核心事实开展调查取证,调取不动产登记档案、继承公证文书等原始材料,按照涉外证据公证认证规范完成中国境内证据的公证与转递程序,确保证据在新西兰法院具备可采性。

 

新西兰办公室:全面收集女方工作收入证明、自有房产权属凭证,固定子女日常就学、医疗、生活支出等女方承担主要抚养义务的证据链,整理男方疏于家庭照料的相关佐证材料;委托专业机构完成奥克兰本地房产价值评估,正式起草离婚起诉状及抚养权、财产分割相关诉求文书,向新西兰当地法院提交立案申请。

 

3.2026 年 3 月 - 8 月:跨境证据补充与多轮抗辩磋商

 

北京总部:针对男方当庭提出的国内继承房产权属异议,出具中国法下专家法律意见书,补充提交财产属性相关佐证材料,就跨境财产分割的中国境内执行衔接问题出具操作指引,配合新西兰办公室完成证据补充与法律适用论证。

 

新西兰办公室:代表当事人全程参与法院组织的多轮调解与庭审磋商,针对男方提出的抚养权主张、“经济困难要求多分财产” 的诉求,结合新西兰家事法律规定组织抗辩证据链,先后就 “子女最佳利益” 认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界定、双方家庭贡献度对比等问题提交多轮书面法律意见,有效驳斥对方不合理主张,同时抵制对方拖延诉讼的不当行为,推动程序有序推进。

 

4.2026 年 9 月 14 日:法院判决与案件办结

 

新西兰法院就本案作出正式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婚生子抚养权归女方所有,夫妻共同财产按照均等原则依法分割。新西兰办公室第一时间向当事人同步判决全文,联合北京总部就判决涉及中国境内房产的执行事项出具跨境落地执行方案,案件圆满办结。

 

三、核心办案难点与权威解决方案

 

本案的办理难点均为中新跨境婚姻家事纠纷的共性问题,国樽联合团队凭借双法域专业能力与丰富实战经验,形成了可复制的标准化解决方案:

 

1.跨境离婚的管辖权与准据法适用冲突

 

专业依据:新西兰《1995 年家庭诉讼法》、国际私法最密切联系原则、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解决方案:以双方长期在新西兰居住、持有永久居留权的惯常居所事实为核心,论证新西兰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采用分层法律适用逻辑:婚姻关系解除、子女抚养权判定适用法院地即新西兰法律,中国境内不动产权属认定兼顾适用不动产所在地中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法律适用方案获得法院采纳。

 

2.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判定

 

专业依据:新西兰《1995 年子女抚养法》“子女最佳利益” 首要原则、年满 12 周岁未成年人意愿听取规则

 

解决方案:围绕 “生活环境稳定性、抚养能力与投入、子女个人意愿” 三大核心维度构建完整证据体系,提交子女长期随女方生活的照料记录、女方稳定经济能力与居住条件证明,同时依法申请法院听取年满 12 周岁子女的真实意愿;最终法院以 “女方抚养优势显著、子女成长环境连续性更强” 为由,判决抚养权归女方。

 

3.跨境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与分割执行

 

专业依据:新西兰《1976 年婚姻财产法》、中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财产认定规则

 

解决方案:针对男方中国境内继承房产,结合继承发生时间、财产未实际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等事实,结合双方法律规定明确财产性质边界;对新西兰本地房产完成第三方专业价值核算,同时制定 “新西兰法院判决确权 + 中国境内协助执行” 的跨境财产分割落地机制,保障当事人均等分割的诉求具备可执行性。

 

4.无固定收入方的不合理主张抗辩

 

专业依据:新西兰《1976 年婚姻财产法》均等分割原则、家庭贡献度综合认定规则

 

解决方案:梳理婚姻存续期间双方的经济贡献与家庭劳务贡献完整记录,对比女方的稳定收入投入与全程子女照料付出,结合男方具备劳动能力却无正当理由无固定收入的事实,从财产属性、双方实际贡献、生活需求合理性等维度组织抗辩证据,驳斥男方 “经济困难多分财产” 的不合理诉求,推动法院适用均等分割基本原则。

 

四、本案适用的权威法律依据

 

(一)中国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七条: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六条: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二)新西兰法律

 

1.《1995 年家庭诉讼法》:婚姻双方在新西兰拥有惯常居所的,新西兰法院对离婚诉讼享有管辖权。

2.《1995 年子女抚养法》:子女抚养的判定以 “子女最佳利益” 为首要原则,法院需综合考量子女生活环境、双方抚养能力等因素;对于年满 12 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充分听取其真实意愿。

3.《1976 年婚姻财产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以均等分割为基本原则;一方继承所得财产,需结合继承时间、财产用途、双方财产约定等因素综合判定是否纳入共同财产分割范围。

 

五、基于本案经验的权威实务建议

 

结合国樽新西兰办公室多年中新跨境家事法律服务经验,针对跨境婚姻群体提出以下三点权威建议:

 

1.财产约定前置化:跨境婚姻缔结前或存续期间,建议通过书面财产协议明确境内外各类财产的权属性质,尤其对继承、赠与所得财产的归属作出明确约定,从源头减少后续离婚时的跨境财产认定争议。

2.抚养证据常态化:承担主要家庭照料责任的一方,应日常留存子女教育、医疗、生活照料的相关凭证,以及自身经济收入、居住条件的证明材料,一旦发生抚养权纠纷,可快速形成完整证据链,支撑自身抚养主张。

3.维权专业化:跨境离婚纠纷涉及管辖权冲突、准据法适用、跨境证据公证认证、财产跨境执行等多重复杂法律问题,应在纠纷初期尽早委托具备中新双法域服务能力的专业律师团队介入,最大程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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