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国樽律师事务所韩国办公室
结案时间:2026 年 9 月 18 日
核心成果:全程以非诉协商方式办结,全额追回 118 万元技术服务费本金及对应逾期利息
本案由国樽律师事务所韩国办公室与北京总部涉外商事争议解决团队联合办理,严格遵循中韩两国商事法律规则,依托国樽双法域执业资质与跨境争议解决经验,为中国生物医药企业提供了全链条、高效能的跨境债权追索解决方案。
本案已入选国樽 2026 年度涉韩商事争议解决典型案例库,其 “双法域时效双重论证 + 本地直接送达施压 + 履约约束保障回款” 的办案模式,可广泛应用于东北亚跨境技术服务类纠纷处置。
一、案件背景与委托经过
中国某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与韩国某制药株式会社于 2013 年达成新药在华技术注册服务合作,约定由中方公司为韩方提供新药上市技术注册申报服务,服务费用合计 118 万元人民币。2013 年 10 月,中方完成全部核心申报工作,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交付标准。2016 年 7 月,双方经协商一致解除技术服务合作协议,并书面确认了未结服务费金额,但韩方始终未实际履行付款义务。
合作解除后,中方公司分别于 2018 年 6 月、2020 年 5 月、2022 年 6 月、2024 年 5 月先后四次向韩方发送书面催收函主张债权,韩方均已收悉,但始终以经营调整、内部流程审批等理由拖延支付,委托前中方未通过专业律师或司法途径正式主张权利。
2026 年 4 月 6 日,中方公司通过国樽律所北京总部对接至韩国办公室。鉴于案件涉及十余年长期跨境债权的时效效力认定、韩国境内商事主体的送达与执行、双法域证据效力采信三大核心难点,韩国办公室当日启动 “中韩紧急协同办案机制”,联合北京总部成立专项办案组,由 2 名韩国本地执业律师与 3 名北京涉外争议解决律师共同组成,全权代理本案债权追索工作。
二、中韩联合办案全流程
本案采用 “北京总部负责中国法域证据体系构建与法律方案统筹、韩国办公室负责韩国本地司法落地与债务人施压” 的标准化协同模式,各环节均留存书面记录与可验证成果:
1、2026 年 4 月 6 日 - 4 月 14 日:双法域案件风险评估
北京总部:完成对合同协议、服务交付凭证、解除协议、历次催收函及送达记录的全面梳理,出具《中国法下债权合法性与时效评估报告》,结合中国民法典诉讼时效规则,论证四次书面催收均构成时效中断,确认案涉债权仍具备完整法律强制执行力。
韩国办公室:依托韩国商业登记查询系统与本地财产调查渠道,在 3 个工作日内核实韩国制药株式会社的注册登记信息、当前经营状态、名下办公不动产及 3 个对公银行账户等财产线索,排除债务主体注销、无财产可供执行的风险;同时依据韩国《民法》时效制度,论证案涉债权在韩国法下的存续效力,完成双法域风险闭环评估。
2、2026 年 4 月 15 日 - 4 月 20 日:证据体系补全与双法域效力加固
北京总部:针对委托方证据材料零散的问题,系统梳理从合同签订、服务交付、协议解除到历次催收的全流程材料,补全服务节点确认凭证、催收函物流签收记录等关键材料,形成完整闭环证据链,确保证据完全符合中国民事诉讼证据采信标准。
韩国办公室:对接韩国公证协会,对中方提交的解除协议、催收函等核心债权文书进行本地效力核验;同时调取韩方公司工商登记内档与法定代表人信息,佐证债务主体的同一性与履约能力,为后续协商及潜在诉讼夯实证据基础。
3、2026 年 4 月 15 日:法律文书起草与本地合规送达
中韩律师联合起草中韩双语《律师催告函》,明确引用中国《民法典》第 509 条、第 577 条、第 579 条关于合同履行与金钱债务违约责任的规定,以及韩国《民法》第 166 条、韩国《商法典》第 56 条关于债务履行与诚实信用的规定,详细列明欠款本金、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及拒不履行付款义务将面临的 “中韩双轨诉讼 + 境内财产保全 + 商事信用惩戒” 等全部法律后果。
韩国办公室通过韩国法院司法邮政送达系统,于 4 月 18 日完成对韩方公司的直接送达,相较于传统外交送达,节省 85% 以上的时间,第一时间对债务人形成法律威慑。
4、2026 年 4 月 - 8 月:多轮协商与债权回款
韩方公司收到催告函及财产线索告知后,于 4 月下旬主动联系联合办案组协商还款事宜。中韩律师共同参与 5 轮线上 + 线下谈判,针对韩方提出的 “时效已过”“内部流程未完成” 等抗辩理由,结合双方法律规定与判例逐一作出专业回应,同时向韩方充分释明跨境诉讼的时间成本、财产保全对其经营的影响以及商事信用受损的连锁后果。
谈判过程中,韩国办公室律师依托本地执业经验,就韩国境内诉讼流程、财产保全执行效率、判决公示对企业商誉的影响等问题作出详细说明,彻底打消韩方的拖延侥幸心理,推动谈判向全额还款方向推进。
5、2026 年 9 月:和解签署与全额回款
2026 年 9 月 10 日,双方正式签署和解协议,约定韩方分两期支付全部欠款本金及逾期利息。韩国办公室在协议中设置专项履约约束条款,明确若韩方未按期支付,将立即启动韩国境内诉前财产保全程序,对其银行账户与不动产进行查封。
2026 年 9 月 18 日,中方公司确认全额收到全部欠款本息,案件正式办结。
6、2026 年 9 月 20 日:案件结案与风险防控交付
中方确认回款后,联合办案组向其交付《案件结案报告》与《中韩跨境技术服务合同风险防控手册》,针对其后续涉韩业务提出 “合同条款标准化、债权催收定期化、维权介入前置化” 三项具体合规建议。
三、核心办案难点与权威解决方案
本案的办理难点是中韩跨境技术服务纠纷的共性问题,国樽联合团队凭借双法域专业能力与丰富实战经验,形成了可复制的标准化解决方案:
1、十余年长期跨境债权的时效效力认定
专业依据:中国《民法典》第 188 条、第 195 条;韩国《民法》第 166 条、第 172 条
解决方案:采用 “双法域双重论证” 模式,中国法下以催收函送达记录证明 “权利人提出履行请求”,构成时效中断;韩国法下以 “到达主义” 标准确认催收行为的时效中断效力。结合四次催收的时间节点,逐一论证时效持续中断,确认债权在中韩两国法律下均具备强制执行力,从根源上击破债务人的时效抗辩。
2、韩国境内商事主体的送达与管辖困境
专业依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第 272 条;韩国《民事诉讼法》送达相关规定
解决方案:确立 “非诉协商优先、本地诉讼兜底” 的策略,由韩国办公室通过本地司法邮政系统直接送达法律文书,规避传统外交送达周期长、程序繁琐的痛点;同时制定 “中国法院管辖 + 韩国本地执行” 的备用诉讼方案,明确管辖连接点与判决跨境执行路径,对债务人形成全方位法律施压。
3、零散证据的体系化补全与双法域采信
专业依据: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韩国《民事诉讼法》证据规则
解决方案:北京总部牵头完成证据体系化梳理,构建 “合同 - 交付 - 解除 - 催收” 全流程证据闭环;韩国办公室配合完成境外主体核验与债权文书本地效力确认,确保证据在中韩两国司法程序中均具备可采性,为协商谈判与潜在诉讼提供坚实支撑。
4、跨境债务的回款落地执行保障
专业依据:《中韩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条约》;韩国《民事执行法》
解决方案:协商阶段即引入履约约束机制,在和解协议中明确分期还款节点与违约即启动财产保全的后果;同步通过韩国本地渠道掌握债务人财产线索,形成 “随时可启动保全” 的威慑;同时依托中韩司法协助条约铺垫判决跨境执行路径,多维度保障欠款最终全额到账。
四、本案适用的权威法律依据
(一)中国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6.《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韩国法律
1.韩国《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一般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十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韩国《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履行请求时,诉讼时效中断,自中断事由消灭时起重新计算。
3.韩国《商法典》第五十六条:商事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义务。
4.韩国《民事执行法》关于诉前财产保全的相关规定。
五、基于本案经验的权威实务建议
结合国樽韩国办公室多年中韩跨境技术服务法律服务经验,针对中韩生物医药、技术服务领域的从业者提出以下三点权威建议:
1.合同条款标准化:签订跨境技术服务合同时,务必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服务交付标准、付款时间节点、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与违约责任;同时明确约定合同准据法与争议解决机构,建议优先约定适用中国法律,并选择中国境内仲裁机构作为争议解决主体。
2.债权主张常态化:针对未结款项建立定期催收机制,确保每 2 年以内通过书面形式主张债权,并完整留存催收函送达凭证;涉及韩国主体的,可委托韩国本地律师协助完成催收与效力确认,避免因诉讼时效经过导致债权丧失法律强制执行力。
3.维权介入前置化:出现跨境账款拖欠情形时,应在 3 个月内委托具备中韩双法域服务能力的律师团队介入,在债务人尚未转移财产、经营状况未出现显著恶化时,通过非诉协商方式快速推进回款,避免因拖延导致维权成本上升与回款风险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