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国樽律师事务所以色列办公室
结案时间:2026 年 8 月 28 日
核心成果:24 小时内突破病情信息壁垒,全程非诉和解办结,涉事企业全额承担境外 ICU 医疗费用并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偿金
一、案件背景与委托经过
中国籍务工人员在以色列建筑行业务工十余年,近期因工作签证到期未及时续签,转入国内某大型建筑总公司位于以色列的在建项目务工,双方未签署书面劳动合同。2026 年 6 月中旬,该务工人员在施工现场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随即被送入当地医院 ICU 重症监护。由于以色列医疗机构对患者隐私保护执行严格标准,在无直系亲属到场且无合法授权的情况下,拒绝向国内家属披露任何病情与治疗信息。
家属同时面临病情无法核实、个人赴以签证办理周期长、涉事境内外企业互相推诿责任三重紧急困境,于 2026 年 6 月 18 日通过国樽律师事务所北京总部对接至以色列办公室。鉴于案件涉及紧急人道主义探视、中以双法域劳动关系认定、跨国工伤理赔三大核心难点,以色列办公室当日启动 “中以紧急协同办案机制”,联合北京总部涉外劳动法律团队组建专项办案组,由以色列本地执业律师与北京市律协涉外律师人才库成员共同承办,全权代理紧急医疗协调与工伤索赔全流程事务。
二、中以联合办案全流程
本案采用 “北京总部负责中国法域责任追溯、家属对接与法律方案统筹,以色列办公室负责属地医疗对接、保险申报与本地法律落地” 的标准化协同模式,各环节均留痕可查:
1、2026 年 6 月 18 日-6 月 19 日:紧急响应与病情核实
北京总部:完成家属委托手续办理,系统梳理伤者务工履历、国内用工主体工商信息及关联项目线索,出具《中以跨境工伤案件紧急处置方案》,明确案件优先级与核心维权路径。
以色列办公室:第一时间联动本地合作执业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与专项授权函直接对接收治医院医务管理部门,当日完成伤者身份核验与重症病情确认,同步建立律师每日探视与病情通报机制,彻底打破跨境信息壁垒。
2、2026 年 6 月 20 日-6 月 25 日:人道主义紧急签证协助
北京总部:协助家属准备亲属关系公证、伤者医疗诊断证明、委托代理函等全套申请材料,正式对接以色列驻华使馆,启动人道主义紧急探亲签证通道。
以色列办公室:同步向以色列内政部、移民局提交律师法律意见书,佐证案件紧急性与探视必要性,配合使馆完成材料跨境核验,仅用 3 个工作日即助力家属获批赴以紧急签证,远快于常规办理周期。
3、2026 年 7 月 5 日-7 月 15 日:事实劳动关系证据链构建
北京总部:向国内建筑总公司正式出具律师函,全面调取工友证言、派工调度记录、工资发放流水、项目人员名册等材料,结合事发现场照片与事故报告,锁定伤者与该公司的事实用工关系,明确用工主体法律责任。
以色列办公室:调取当地工地的出勤登记、安全交底记录、分包合作协议等属地材料,与国内证据形成交叉印证,夯实事实劳动关系的属地证明效力。
4、2026 年 7 月 16 日-7 月 28 日:工伤登记与医疗费用保障落地
北京总部:统筹双法域理赔规则,制定 “社保兜底 + 企业补差” 的双轨赔付方案,指导并审核工伤申报全套材料,确保符合中以两地法律要求。
以色列办公室:协同本地律师向以色列国家保险机构(Bituach Leumi)正式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依据以色列《国家保险法》完成工伤登记备案,推动保险机构与涉事企业共同垫付 ICU 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费用,第一时间解决巨额医疗开支的燃眉之急。
5、2026 年 8 月 1 日-8 月 15 日:双轨施压启动非诉和解
北京总部:持续与国内建筑总公司开展法律磋商,释明中国劳动法下的用工责任、跨境诉讼风险及企业声誉影响,推动企业正式启动非诉和解程序。
以色列办公室:同步向以色列当地分包企业发出法律催告函,依据以色列《外国劳工法》明确其法定用工与保障义务,形成中以两地双向施压态势,倒逼责任主体正视赔偿责任。
6、2026 年 8 月 16 日-8 月 28 日:和解谈判与案件圆满办结
北京总部:代表家属与国内总公司开展多轮谈判,明确伤残补偿标准、误工损失核算、后续康复费用及伤者护送回国方案,起草并审定《工伤医疗及一次性伤残补偿协议》。
以色列办公室:核对当地医疗费用结算明细,确认工伤保险赔付范围与企业补充赔付责任边界,保障协议条款在以色列法下具备可执行性。2026 年 8 月 28 日,双方正式签署和解协议,国内总公司全额结清境外医疗费用,一次性伤残赔偿金按期足额支付至家属指定账户,伤者回国护送方案同步确认,案件圆满办结。
三、核心办案难点与权威解决方案
本案难点为中以跨境务工工伤案件的共性问题,国樽联合团队依托双法域专业能力与实战经验,形成了可复制的标准化解决方案:
1、境外重症患者的信息获取与紧急探视权保障
专业依据:以色列《患者权利法》隐私保护条款、以色列《律师法》执业调查权限
解决方案:启用以色列本土律师执业网络,以属地执业律师身份提交正式授权文件,在完全符合当地隐私监管要求的框架下,直接对接医院医务管理部门完成病情核实与探视授权,替代传统领事转递的查询路径,将信息获取周期从常规 7 个工作日压缩至 24 小时以内。
2、签证过期且无书面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认定
专业依据:中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事实劳动关系认定规则、以色列《外国劳工法》第 1D 条、中以劳动法对 “用工事实优先” 的认定原则
解决方案:采用 “国内核心证据 + 属地补强证据” 的交叉印证模式,整合工友证言、派工记录、工资凭证、现场痕迹、工地出勤记录等多维度证据材料,突破 “无书面合同即无劳动关系” 的抗辩,完整锚定国内总公司的用工主体责任。
3、跨国工伤场景下的医疗与赔偿双重保障
专业依据:以色列《国家保险法》第 79 条、中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三条
解决方案:构建 “以色列本地社会保险托底 + 国内用工单位补充赔付” 的双轨维权机制。先通过以色列国家工伤保险解决当期巨额医疗费用垫付,再通过非诉协商向国内总公司主张伤残补偿金、误工损失、康复费用等差额权益,规避了周期长、成本高的跨国劳动仲裁与诉讼程序,实现高效足额维权。
四、本案适用的权威法律依据
(一)中国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的情况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三条: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难以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劳务派遣,可以适用劳务派出地法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二)以色列法律
1、以色列《国家保险法》第 79 条:在工作期间且因工作原因发生的意外事故,依法被认定为工伤,受保人有权获得医疗及伤残补偿。
2、以色列《外国劳工法》第 1D 条:雇主必须自费为外国劳工安排符合卫生部长规定标准的私人医疗保险,且不得以劳工签证状态规避该项法定义务。
3、以色列《患者权利法》相关规定:持有患者或其法定授权人正式委托的执业律师,有权依照法定程序调取患者医疗信息并进行探视。
五、基于本案经验的权威实务建议
结合国樽律所以色列办公室多年中以跨境劳工法律服务经验,针对赴以务工人员及对外工程承包企业提出以下三点实务建议:
1、用工合规前置:外派企业应及时为境外务工人员办理工作签证续签,签订规范的书面劳动合同,依法投保以色列当地法定工伤保险与医疗保险,杜绝因签证过期、无书面合同造成的权益保障真空。
2、证据留存常态化:务工人员应妥善保存派工通知、工资支付凭证、工友联系方式等材料;企业应建立境外项目用工档案,规范出勤管理、安全培训、事故处置等全流程书面记录,确保争议发生时能够有效举证。
3、应急响应专业化:境外务工人员及家属应提前了解属地法律服务渠道,发生重大工伤、人身伤害等紧急事件时,第一时间委托具备中以双法域服务能力的律师团队介入,避免因信息差、程序差延误最佳救治与维权时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