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国樽律师事务所新加坡办公室
结案时间:2026 年 8 月 27 日
核心成果:完成用工合规体系本地化升级,非诉化解大额客户退费纠纷,落地 “常年 + 专项” 跨境法务服务模式
本案由国樽律师事务所新加坡办公室与北京总部涉外企业合规团队联合办理,严格遵循中新两国法律及跨境法律服务行业规范,依托国樽全球服务网络与双法域执业资质,为中资教育企业境外分支机构提供了 “基础合规覆盖 + 专项争议处置” 的全链条定制化法务方案。
本案已入选国樽 2026 年度东南亚涉外企业合规典型案例库,其 “双法域同步合规 + 分层计费服务” 的办案模式被广泛应用于东南亚中资分支机构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一、案件背景与委托经过
四川某大型教育培训企业 S 公司,其新加坡分支机构已在本地运营多年。随着东南亚教育服务市场持续扩容,分支机构业务规模不断扩大,逐步面临三重本地化法律困境:一是新加坡教育服务行业准入规则细化,新型营销模式的合规边界模糊,业务拓展缺乏专业法律支撑;二是分支机构同时雇佣本地外籍员工与中方派驻人员,直接平移的国内用工制度频繁触发劳资风险;三是与本地客户的服务合同退费纠纷频发,属地诉讼周期长、成本高,企业维权投入产出失衡。为控制跨境法务成本,企业希望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机制,而非单次碎片化委托。
2026 年 5 月下旬,S 公司通过国樽律所北京总部对接至新加坡办公室。鉴于案件涉及中新双法域合规衔接、跨境用工体系重构、本地化商事争议解决三大核心命题,新加坡办公室当日启动 “中新协同办案机制”,联合北京总部组建专项办案团队 —— 由 2 名新加坡本地执业律师负责属地法律落地与争议谈判,3 名北京市律协涉外律师人才库成员负责中国法域合规审查与服务体系统筹,为企业定制 “基础合规常年顾问 + 独立纠纷专项计费” 的一体化跨境法律服务方案。
二、中新联合办案全流程
本案采用 “北京总部负责中国法域合规统筹与体系搭建、新加坡办公室负责本地法律落地与争议处置” 的标准化协同模式,各阶段工作均留痕可查、成果可验证:
1.2026 年 5 月 22 日 - 6 月 1 日:双法域风险评估与服务方案敲定
北京总部:完成对 S 公司国内总部的主体资质、跨境业务架构、内部管理制度的全面梳理,出具《中国法下境外分支机构合规框架评估报告》,确认新加坡分支机构的设立符合中国《公司法》相关规定,明确跨境用工、跨境服务贸易的中国法监管边界,同步设计 “常法 + 专项” 的分层服务计费模型。
新加坡办公室:依托新加坡会计与企业管理局(ACRA)信息渠道,核实分支机构的工商登记状态与经营资质,调研本地私立教育行业监管规则与消费者保护要求,对现有劳动合同、服务合同样本开展前置风险筛查,结合本地法律服务市场行情优化服务方案的本地化适配性。2026 年 6 月 1 日,双方正式签署涉外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及专项争议解决委托协议。
2.2026 年 6 月 12 日 - 7 月 3 日:跨境用工合规体系全面重构
北京总部:对照中国《劳动合同法》及外派人员管理相关规定,审核中方派驻员工的跨境劳动协议与派出手续,确保国内用工主体责任清晰、社保与人事管理合规,同步建立跨境劳资纠纷的国内联动响应机制。
新加坡办公室:联合本地劳动法律师,对分支机构现行劳动合同模板、员工手册开展全条款法律尽职调查,精准识别出原合同中违反新加坡《雇佣法》关于休息日标准、法定年假天数、解雇通知期的多处无效条款。2026 年 7 月 3 日,正式出具长达四十页的《劳资合规整改意见书》,并协助企业完成中英双语用工合同的本地化重拟,全面适配新加坡劳工保护的强制性要求。
3.2026 年 7 月 25 日 - 8 月 14 日:业务拓展合规审查与专项纠纷介入
北京总部:针对分支机构拟推出的新型营销模式,从中国跨境服务贸易监管、母公司合同责任承担角度出具法律意见,确保业务拓展方案不违反国内对外投资与服务贸易相关规则;同时指导企业整理退费纠纷的全部交易凭证、服务记录、沟通函件,完成证据链的中国端梳理与固化。
新加坡办公室:2026 年 7 月 25 日以独立专项形式介入该起涉案金额较大的客户退费纠纷,代表新加坡分支机构与属地客户开展多轮线上非诉谈判;8 月 14 日结合新加坡《消费者保护(公平交易)法》及私立教育行业监管要求,对新型营销模式出具本地合法性审查专项法律意见,明确营销话术、服务条款、退费规则的合规边界,保障业务拓展合法推进。
4.2026 年 8 月 15 日 - 8 月 27 日:纠纷和解落地与常态化服务启动
北京总部:审核和解备忘录的中文版本,确认和解条款对国内母公司的法律效力与责任边界,同步将本次纠纷处理经验提炼为《跨境服务合同纠纷应对指引》,纳入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手册,供企业后续参考。
新加坡办公室:持续推进纠纷磋商,援引新加坡合同法律相关条款与本地同类判例,厘清双方权利义务与违约责任,有力反驳客户的不合理退费诉求。最终促成双方在无需诉诸新加坡法院的前提下达成和解并正式签署备忘录。2026 年 8 月 27 日,首期核心委托事项全部圆满办结,企业日常涉外法律咨询工作正式步入常态化服务阶段。
三、核心办案难点与权威解决方案
本案集中反映了中资教育企业出海东南亚的共性合规痛点,国樽中新联合团队依托双法域执业能力与跨境服务经验,形成了可复制的标准化解决方案:
1.跨境用工的属地强制性合规适配
专业依据:新加坡《雇佣法》第十七条、中国《劳动合同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解决方案:采用 “中外双审、属地优先” 的用工合规模式,中方派驻员工的人事关系、派出手续由中国总部律师审核合规,本地雇佣合同则严格以新加坡属地强制性法律为标准进行重构,彻底替换国内平移合同中的违法条款,从源头切断劳资仲裁与诉讼风险。
2.跨境法务的成本控制与服务模式创新
专业依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范、跨境法律服务行业惯例
解决方案:创新推出 “基础常年顾问 + 专项项目独立计费” 的分层服务体系,将日常合同审查、简易法律咨询、合规政策更新等高频刚需纳入固定年费,将耗时较长的专项尽职调查、纠纷调解、诉讼代理等项目按个案单独计费,既满足企业日常合规的高频需求,又为疑难事务预留充足的专业资源,实现成本与服务质量的平衡。
3.跨境业务拓展的双法域监管协同
专业依据:中国《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新加坡《消费者保护(公平交易)法》《私立教育法》
解决方案:建立 “双法域同步审查” 机制,企业任何新业务模式、营销方案的推出,均同步提交中国总部与新加坡办公室分别出具法律意见,确保既符合中国出境端的监管要求,又满足新加坡属地的行业监管与消费者保护规则,消除单边合规盲区。
四、本案适用的权威法律依据
(一)中国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九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二)新加坡法律
1.《新加坡雇佣法》(Employment Act)第十七条:雇主或雇员可以通过给予对方书面通知来终止雇佣合同。通知期的长短应依据合同约定,若未约定,则必须遵守本法案规定的最低法定通知期要求。
2.《新加坡合同(第三者权利)法》(Contracts (Rights of Third Parties) Act)第二条: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非合同当事人的第三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强制执行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前提是合同明文规定了该第三方享有此权利,或合同条款旨在赋予该第三方利益。
3.《新加坡消费者保护(公平交易)法》(Consumer Protection (Fair Trading) Act):禁止经营者在商事交易中实施不公平交易行为,消费者有权针对不公平的合同条款与交易惯例主张权利。
五、基于本案经验的权威实务建议
结合国樽新加坡办公室多年服务中资企业出海东南亚的实务经验,针对计划或已在新加坡开展业务的中资教育及服务类企业,提出以下三点合规建议:
1.用工合规前置化:境外分支机构切忌直接将国内劳动合同翻译后使用,需在设立初期即委托本地律师完成用工文件的全面合规审查,适配属地休息休假、解雇保护、劳工福利等强制性规定,建立 “中国总部审核 + 本地律师把关” 的双审机制,从源头规避劳资风险。
2.法务管理精细化:建议跨境经营企业采用 “常年基础服务 + 专项项目委托” 的分层法务管理模式,日常合规咨询、合同模板维护等高频需求通过常年法律顾问覆盖,重大争议、专项尽职调查、新业务合规论证等按需委托专业团队,在控制固定法务成本的同时,保障复杂事务的处理质量。
3.业务拓展双合规:教育、金融等强监管行业开展跨境业务拓展时,需同时核查中国出境监管与属地国行业监管要求,重要业务方案应同步取得双法域法律意见,避免因只关注单边合规而引发行政处罚或民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