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樽律所马来西亚办公室协同总部办理跨境合资纠纷案,成功化解刑事风险并全额追回垫资款

发布机构:国樽律师事务所马来西亚办公室

结案时间:2026 年 8 月 30 日

核心成果:立案前阻断刑事追诉风险,全额追回 10 万马币垫资款及补偿(折合人民币约 18 万元)

 

本案例由国樽律师事务所马来西亚办公室与北京总部涉外商事争议解决团队联合办理,严格遵循中马两国法律及国际商事争议解决规则,依托国樽覆盖全球的跨境法律服务网络与双法域执业资质,为中国赴马投资者提供了 “刑事风险阻断 + 民事债权追索 + 合资安全退出” 的全链条一站式解决方案。

 

本案已入选国樽 2026 年度东南亚涉外商事争议解决典型案例库,其 “紧急刑事干预前置 + 证据双法域认证 + 以打促谈调解” 的办案模式,被广泛应用于东南亚跨境投资合伙纠纷处置。

 

一、案件背景与委托经过

 

中国籍投资者赴马来西亚布局二手车服务赛道,与当地自然人合伙人共同设立合资公司,经营期间中方以个人名义累计垫资 10 万马币用于公司场地租赁、车辆整备与日常周转,双方未就该笔垫资签署单独书面协议,仅通过线上沟通及转账凭证确认款项性质。后双方因经营策略分歧导致合作破裂,马方合伙人单方面否认垫资事实,试图通过架空决策权、封锁公司账户的方式迫使中方无偿退出。

 

情急之下,中方投资者在未告知马方合伙人的情况下,利用其持有的公司证照,委托当地代办机构将合资公司名下一批已设立抵押的车辆全部办理了所有权变更登记。马方合伙人发现后随即联系车辆实际权利人,共同向马来西亚警方报案,指控中方涉嫌不诚实挪用财产与商业欺诈,中方面临被警方传唤、立案追诉乃至监禁的重大刑事风险。

 

2026 年 4 月 15 日,中方投资者紧急联系国樽律所北京总部,随后对接至马来西亚办公室。鉴于案件同时涉及刑事风险应急处置、跨境合伙纠纷确权、境外财产处置三大核心难点,马来西亚办公室当日启动 “中马紧急协同办案机制”,联合北京总部成立专项办案组,由 2 名马来西亚本地执业律师(含刑辩方向)与 3 名北京市律协涉外律师人才库成员共同组成,全权代理本案的风险化解与债权追索工作。

 

二、中马联合办案全流程

 

本案采用 “北京总部负责中国法域证据统筹与法律方案设计、马来西亚办公室负责本地司法落地与对方面对面施压” 的标准化协同模式,各环节均形成书面工作记录与可验证成果:

 

1、2026 年 4 月 15 日-4 月 20 日:紧急刑事风险阻断

 

北京总部:第一时间梳理案件事实与中方行为的法律边界,对照马来西亚刑事法律出具《刑事风险紧急评估报告》,明确擅自转移公司资产已符合马来西亚《刑法典》第 403 条的构成要件,制定 “恢复原状 + 定性商业纠纷” 的核心应对策略,同步指导中方固定垫资相关初步证据,避免后续取证被动。

 

马来西亚办公室:联合本地资深刑辩律师,在警方正式立案前完成案件对接,同步指导中方投资者将全部车辆登记恢复至变更前状态;随后向警方提交《案件情况说明》及车辆恢复登记的完整证明材料,主张本案属于合资公司内部商业纠纷,且财产状态已全面复原,不符合刑事立案条件。经多轮有效沟通,警方最终决定不予刑事立案,成功在立案临界点解除刑事警报。

 

2、2026 年 4 月 21 日-5 月 15 日:双法域证据体系构建

 

北京总部:指导投资者全面整理垫资对应的银行转账流水、微信聊天记录、语音通话录音等电子证据,按照中国民事诉讼证据规范完成电子数据哈希值校验与时间戳固化,并由国内公证处出具证据公证书,确保证据在中国法域的合法性与证明力。

 

马来西亚办公室:对接马来西亚当地公证与领事认证机构,对中国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办理领事认证与本地效力确认;同时调取合资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车辆登记历史记录,补充收集公司运营期间的财务往来凭证,形成完整的垫资事实证据链,确保全部证据可在马来西亚民事诉讼程序中直接采信。

 

3、2026 年 5 月 16 日-6 月 20 日:正式法律催告与诉讼威慑

 

中马双方律师联合起草中英双语《律师催告函》,明确援引中国《民法典》合伙合同相关条款、马来西亚《1950 年合同法》第 73 条等规定,详细列明马方合伙人的垫资返还义务,同时告知其拒不履行将面临 “马来西亚境内民事诉讼 + 公司账户冻结 + 中方在中国境内同步追责” 的多重法律后果。

 

马来西亚办公室通过本地法定送达渠道,于 6 月 20 日完成律师函的直接送达,相较于传统外交送达大幅缩短时效,同时向马方合伙人同步告知已完成的证据准备与诉讼保全预案,强化法律威慑力。

 

4、2026 年 6 月 21 日-7 月 25 日:多轮跨境调解与和解达成

 

马方合伙人在收到律师函并核实证据后,主动联系办案组协商解决方案。中马律师共同参与 4 轮中英双语跨境视频调解,结合马来西亚当地司法实践中类似案例的裁判倾向,有力反驳了马方 “垫资属于投资款无需返还” 的抗辩,同时提出 “中方全额退出合资公司 + 马方返还垫资并支付合理补偿” 的一揽子和解方案。

 

经过多轮谈判磋商,双方于 2026 年 7 月 25 日正式签署和解协议:马方同意向中方返还 10 万马币垫资本金并支付部分经济补偿,中方配合办理全部股权退出手续,双方就本案再无任何争议。

 

5、2026 年 7 月 26 日-8 月 30 日:款项回款与案件结案

 

2026 年 8 月 30 日,全部和解款项(折合人民币约 18 万元)全额汇入中方投资者国内指定账户,中方同步完成合资公司股权变更的全部配合工作。马来西亚办公室向投资者交付《案件结案报告》与《东南亚跨境投资风险防控手册》,针对其后续海外投资提出针对性合规建议。

 

三、核心办案难点与权威解决方案

 

本案暴露的问题是中国投资者赴东南亚投资的共性风险,国樽联合办案团队凭借双法域专业能力与应急处置经验,形成了可复制的标准化解决方案:

 

1、跨境投资中私力救济引发的刑事风险紧急阻断

 

专业依据:马来西亚《刑法典》第 403 条、中马双边民商事司法协助相关规则

 

解决方案:坚持 “刑事风险优先处置” 原则,第一时间指导当事人恢复财产原状,消除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依托本地律师的司法对接经验,将案件性质锚定为内部商业纠纷,在立案侦查前完成风险化解,避免当事人陷入跨境刑事追诉。

 

2、无书面协议下跨境垫资的证据效力认定

 

专业依据: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马来西亚《1950 年证据法》

 

解决方案:采用 “中国公证固化 + 马来西亚领事认证” 的双重认证模式,对电子转账记录、沟通记录等间接证据进行全链条固定,同时调取本地工商、登记档案补强证据链,使零散证据形成完整闭环,具备两国司法程序中的证明效力。

 

3、跨境合资纠纷的高效退出与损失挽回

 

专业依据:中国《民法典》合伙合同章节、马来西亚《1950 年合同法》第 73 条

 

解决方案:采用 “以打促谈、诉调结合” 的策略,以完整证据与诉讼保全威慑为谈判筹码,将冗长的跨境诉讼转化为结构化调解,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大幅缩短纠纷解决周期,实现投资者安全退出与全额回款的双重目标。

 

四、本案适用的权威法律依据

 

(一)中国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一条: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事务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二)马来西亚法律

 

1、马来西亚《刑法典》第 403 条:任何人不诚实地挪用,或将任何财产转换为己用,或导致他人处分任何财产,即属犯罪,可判处六个月至五年监禁,并可加处鞭笞及罚款。

2、马来西亚《1950 年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对于因错误或受到胁迫而支付给某人或向某人交付的款项或物品,该收款人或收受人必须予以偿还或归还。

 

五、基于本案经验的权威实务建议

 

结合国樽马来西亚办公室多年东南亚跨境法律服务经验,针对赴马来西亚及东南亚投资的中国投资者,提出以下三点权威建议:

 

1、坚守合规底线,杜绝私力救济:海外投资经营中遇到纠纷,应优先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切勿擅自转移、扣押公司财产或采取其他过激手段,避免因对当地法律不熟悉而触发刑事风险。

2、规范投资流程,强化证据意识:合资合作、垫资出资等关键事项务必签署书面文件,对转账凭证、沟通记录、运营文件等材料定期备份并办理公证,确保证据的完整性与跨境法律效力。

3、纠纷尽早介入,依托专业团队:发生跨境投资纠纷后,应第一时间委托具备双法域服务能力的律师团队介入,尤其是存在刑事风险时,黄金处置窗口期极短,专业团队能快速制定应对方案,最大化降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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