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国樽律师事务所丹麦办公室
结案时间:2026 年 8 月 12 日
核心成果:中丹双法域平行诉讼协同推进,成功取得子女抚养权,完成丹麦境内百万克朗资金及房产份额全量分割交割
本案由国樽律师事务所丹麦办公室与北京总部涉外家事争议解决团队联合办理,严格遵循中丹两国家事法律及《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海牙 Apostille 公约),依托国樽多年跨境家事法律服务经验与双法域执业资质,为中国籍委托人提供了全链条、高时效的跨境婚姻家事争议解决方案。
本案已入选国樽 2026 年度涉外家事争议解决典型案例库,其 “国内速裁离婚确权 + 境外财产平行诉讼 + 海牙认证程序衔接” 的办案模式被广泛应用于北欧跨境婚姻财产纠纷处置。
一、案件背景与委托经过
中国籍委托人(女方)与丹麦籍配偶于 2018 年在中国登记结婚并完成双认证,婚后双方共同赴丹麦生活。婚姻存续期间,男方母亲将其名下丹麦房产的部分份额过户至夫妻双方名下,另向男方账户赠与 100 万丹麦克朗;委托人办理丹麦家庭团聚签证时,向丹麦当地市政厅缴纳 17 万丹麦克朗保证金。后双方因感情破裂分居近一年,育有一名 5 岁女儿,男方同意离婚但拒绝分割丹麦境内房产与资金。
由于核心财产均位于丹麦境内,中丹家事法律对夫妻财产认定规则存在差异,跨境司法文书认证流程复杂,单一境内诉讼难以直接处置境外资产,委托人面临维权周期长、财产执行难度大的困境。2025 年 8 月 15 日,委托人通过国樽律所北京总部对接至丹麦办公室,鉴于案件涉及中丹双法域法律适用、境外财产权属认定、跨国司法文书效力三大核心难点,丹麦办公室当日启动 “中丹家事争议协同办案机制”,联合北京总部国际部成立专项办案组,由 2 名丹麦本地执业家事律师与 3 名北京涉外家事律师共同承办,全权代理委托人的离婚诉讼、抚养权争取及丹麦境内财产分割事务。
二、中丹联合办案全流程
本案采用 “北京总部负责中国法域婚姻关系解除与抚养权主张、丹麦办公室负责本地财产分割诉讼与资产落地执行” 的标准化协同模式,各环节均有书面记录与可验证成果:
1、2025 年 8 月 15 日-9 月 4 日:双法域案件风险评估与诉讼策略制定
北京总部:完成委托人婚姻登记材料、子女出生证明、国内资产凭证的初步梳理,出具《中国法下离婚及抚养权合法性评估报告》,确认婚姻关系效力完备,抚养权主张具备充分事实与法律依据;同步梳理丹麦境内资产初步线索,明确境内外程序衔接的核心节点与风险点。
丹麦办公室:依托丹麦家事法院财产查询渠道与市政厅信息系统,3 个工作日内核实案涉丹麦房产的权属登记信息、男方名下银行账户流水、17 万丹麦克朗团聚签证保证金的缴纳状态与代管规则,排除资产已被转移的风险;同时出具《丹麦法下夫妻共同财产认定法律意见书》,明确赠与资产与保证金的分割可行性。 办案团队同步确定 “国内起诉离婚与抚养权,丹麦启动财产分割” 的平行诉讼策略,同步启动丹麦境内收入流水、出资凭证的海牙认证准备工作,将境外资产证据转化为国内诉讼的有效佐证材料。
2、2025 年 9 月 5 日-11 月 10 日:国内诉讼立案与境外证据合规转化
北京总部:完成全部诉讼文书起草,向辽宁省具有涉外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正式提起离婚及抚养权诉讼,同时向法院申请对境外财产进行保全备案,避免诉讼期间男方处置丹麦境内资产;针对丹麦方传来的资产证据,按照《民事诉讼法》涉外证据规则,指导丹麦办公室完成证据的公证与海牙附加证明书办理,确保证据在国内诉讼中的可采性。
丹麦办公室:配合北京总部完成丹麦境内资产证据的调取与固化,对接丹麦当地公证机构,对房产登记档案、银行流水明细、保证金缴纳凭证办理公证及海牙认证,确保文件符合中国法院的涉外证据形式要求;同时持续跟进男方财产状态,动态更新资产线索。
3、2025 年 11 月 11 日-2026 年 1 月 15 日:国内离婚判决作出与司法文书跨境认证
北京总部:代理委托人参与境内诉讼程序,围绕子女抚养能力、成长环境稳定性等核心维度举证,推动法院快速审理。2026 年 1 月 15 日,辽宁当地法院依法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委托人成功获得 5 岁女儿的抚养权。判决书生效后,立即启动判决文书的官方翻译、公证流程,同步对接海牙认证渠道,为丹麦后续财产诉讼做好文书准备。
丹麦办公室:提前对接丹麦家事法院立案窗口,明确中国生效判决在丹麦法院的适用规则与提交要求,同步准备财产分割诉讼的全套立案材料,待国内判决认证完成后即可快速立案,最大限度压缩程序周期。
4、2026 年 1 月 16 日-3 月 8 日:丹麦财产分割诉讼启动与银行账户保全
北京总部:完成中国离婚判决书的官方翻译与海牙附加证明书办理,依据《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将生效判决直接转化为丹麦法院认可的有效法律文书;同步向丹麦办公室提供完整的婚姻存续期资产清单与分割主张,支撑本地诉讼请求。
丹麦办公室:依据已生效的中国离婚判决及全部证据材料,向丹麦家事法庭正式提起婚后财产分割之诉;同时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成功冻结男方名下存有 100 万丹麦克朗赠与款的银行账户,防止男方转移资金,保障后续判决或调解的可执行性。
5、2026 年 3 月 9 日-4 月 22 日:移民保证金权属确认与分配路径锁定
北京总部:调取委托人国内资金流水、婚姻存续期收入证明,结合保证金缴纳时间,举证证明 17 万丹麦克朗团聚签证保证金系以婚后共同财产缴纳,明确其夫妻共同财产属性,向丹麦办公室出具法律论证意见,支撑本地沟通主张。
丹麦办公室:向丹麦当地市政厅出具正式法律函件,附中国离婚判决、保证金缴纳凭证及共同财产论证意见,与市政厅移民事务部门开展多轮沟通,最终市政厅确认团聚签保证金的退还条件已达成,同意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规则,锁定该笔资金的按比例分配路径,解除婚姻关系后直接退还至双方各自账户。
6、2026 年 4 月 23 日-8 月 12 日:多轮调解促成和解与全量资产交割
北京总部:同步跟进丹麦调解进程,结合中国家事司法实践经验,为委托人提供调解方案的法律风险评估,协助委托人确定财产分割的底线与最优方案,保障委托人合法权益最大化。
丹麦办公室:在丹麦法院主持下,代表委托人参与多轮庭内调解。针对男方提出的 “赠与资产属个人特有财产” 的抗辩,精准援引《丹麦配偶经济条件法》相关条款,结合财产登记档案与赠与背景,有力反驳男方主张,明确指出无特有财产约定的婚内受赠资产依法属于共同财产。最终在中丹两国律师的联合推动下,双方于 2026 年 8 月 12 日达成全面财产分割和解协议并经丹麦法院司法确认:100 万克朗赠与款及 17 万保证金按比例划转至委托人丹麦账户,男方以现金折价方式补偿委托人相应房产份额,全案财产交割完毕。
三、核心办案难点与权威解决方案
本案的办理难点均为中丹跨境离婚财产纠纷的共性问题,国樽联合团队凭借双法域专业能力与丰富实战经验,形成了可复制的标准化解决方案:
1、跨法域离婚与财产分割的程序衔接效率问题
专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七条、《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丹麦《司法行政法》相关规定
解决方案:采用 “平行诉讼 + 判决互认” 的双轨模式,利用中国法院审理婚姻关系及抚养权案件的效率优势,先快速取得生效离婚判决,再依托海牙认证公约简化认证流程,将中国判决直接作为丹麦财产分割诉讼的核心依据,避免重复审理婚姻关系,大幅缩短整体维权周期,较单一境外诉讼路径节省近 40% 的时间。
2、婚内受赠房产与资金的共有性质认定争议
专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丹麦配偶经济条件法》第五条、第五十六条
解决方案:以丹麦夫妻法定共有财产制为核心依据,核查赠与发生的时间、权属登记状态、是否存在特有财产约定登记,明确 “除非赠与人明确设定特有财产条款并完成法定登记,否则婚内受赠资产一律纳入共同财产池” 的裁判规则,通过举证男方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特有财产约定,彻底推翻其个人财产的抗辩主张。
3、政府代管类移民衍生财产的分割与划转难题
专业依据:丹麦《外国人法》相关规定、丹麦市政厅移民保证金管理规则、中丹家事财产分割原则
解决方案:穿透核查保证金的资金来源与缴纳时间,证明其以婚后共同财产支付的属性,打破 “政府代管资金不可分割” 的认知误区;通过直接对接市政厅主管部门,提交生效法律文书与财产权属论证,推动市政厅提前确认分配规则,在解除婚姻关系后直接按比例完成资金划转,避免二次诉讼。
四、本案适用的权威法律依据
(一)中国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七条: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二)丹麦法律
1.《丹麦配偶经济条件法》第五条:除非适用特殊规定(如特有财产约定),配偶在结婚时拥有的以及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一切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丹麦配偶经济条件法》第五十六条:在婚姻终止或财产分割时,除非另有特殊法定情形,夫妻共同财产应由双方平均分配。
3.丹麦《司法行政法》相关条款:符合海牙认证公约的外国生效法律文书,在丹麦境内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可作为司法程序的有效依据。
(三)国际公约
《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海牙公约):缔约国之间的公文书,经附加符合公约要求的证明书(Apostille)后,无需再经领事认证,即可在其他缔约国境内产生法律效力。
五、基于本案经验的权威实务建议
结合国樽丹麦办公室多年中丹跨境家事法律服务经验,针对中丹跨境婚姻群体及涉丹资产配置人士,提出以下三点权威建议:
1.资产约定前置化:对于跨境婚姻,建议婚前或婚后及时通过法定形式明确财产权属;针对境外受赠资产、移民类保证金等特殊资产,提前以书面协议约定财产性质,必要时在丹麦完成特有财产登记,避免后续争议。
2.证据留存常态化:对于跨境资产的出资凭证、权属登记文件、资金流水、赠与沟通记录等材料,应当妥善留存;涉及丹麦境内的资产文件,可定期办理公证与海牙认证,确保证据的跨法域效力。
3.维权策略专业化:发生跨境婚姻财产争议后,避免仅在单一国家启动诉讼程序,应尽早委托具备中丹双法域服务能力的律师团队,制定平行诉讼或程序衔接方案,兼顾效率与权益保障,避免因程序错配导致资产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