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樽律所美国办公室协同总部办理涉外海商系列纠纷案,成功豁免承运人巨额赔偿责任

发布机构:国樽律师事务所美国办公室

结案时间:2026 年 7 月 28 日

核心成果:6 起系列诉讼实质性胜诉,法院驳回原告 5 案全部诉求,仅 1 案适用法定责任限制作出极低金额补偿判决,最大程度豁免委托人赔偿责任

 

本案例由国樽律师事务所美国办公室与北京总部涉外海商争议解决团队联合办理,严格遵循中美两国海商法律及国际海事规则,依托国樽跨境法律服务网络与双法域执业资质,为中国国际物流企业搭建了 “程序优化 + 跨境举证 + 双法域抗辩” 的全链条应诉解决方案。

 

本案已入选国樽 2026 年度涉外海商争议解决典型案例库,其 “合并审理降本 + 官方证据直取 + 双重法律抗辩” 的办案模式,被广泛应用于中美航线货运纠纷处置场景。

 

一、案件背景与委托经过

 

深圳某头部国际物流企业(无船承运人)长期经营中美航线货运代理业务,与浙江某进出口公司存在长期运输合作。2024-2025 年间,原告浙江某进出口公司先后 6 次委托该物流企业,将高价值机电设备及纺织品从中国宁波港海运至美国长滩港。

 

运输过程中,涉案船舶在太平洋公海海域遭遇极端恶劣海况,船舶为保障航行安全采取减速、绕航等避险措施;货物抵达目的港时,又恰逢长滩港码头工人局部罢工,港口作业停滞,最终导致 6 批货物出现不同程度的迟延交付及部分货损。

 

原告以承运人违约为由,刻意将 6 批货物对应的运输合同拆分为 6 起独立诉讼向中国海事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全额货损与迟延损失赔偿,意图通过分散诉讼增加被告应诉成本与举证压力。由于事故发生地覆盖公海与美国港口,跨境证据调取效力、双法域免责规则适用、无船承运人责任边界认定成为案件三大核心难点,委托人面临巨额赔偿与商誉受损的双重风险。

 

2025 年 5 月 14 日,委托人通过国樽北京总部对接至美国办公室,本所当日启动 “中美紧急协同办案机制”,联合组建专项办案组 —— 北京总部负责中国法域诉讼程序统筹、国内证据体系搭建与庭审抗辩主导;美国办公室负责美国境内官方证据调取、涉外公证认证办理与美国海商法查明支持,全权代理本案应诉工作。

 

二、中美联合办案全流程

 

本案采用 “北京总部统筹诉讼全局与中国法抗辩、美国办公室落地本地资源与域外证据支持” 的标准化协同模式,各环节均形成书面工作成果与可追溯记录:

 

1. 2025 年 5 月 14 日 - 5 月 20 日:双法域案件风险评估

 

北京总部:接收委托当日完成 6 案全套卷宗梳理,对提单条款、运输节点、货损成因进行逐一核查,出具《中国法下承运人责任风险评估报告》,确立 “合并审理降程序压力、不可抗力免核心责任、责任限制锁赔偿上限” 三大核心抗辩策略。

 

美国办公室:同步对接美国本地气象、港口官方渠道,初步核实涉案航次的气象预警记录与长滩港罢工事件的官方通报,确认原始证据调取可行性,同时梳理美国海商法下同类免责事由的司法裁判标准,完成域外法律风险初步评估。

 

2. 2025 年 5 月 21 日 - 6 月 10 日:诉讼程序优化与取证方案落地

 

北京总部:依据《民事诉讼法》共同诉讼规则,向受理法院正式提交《合并审理申请书》,论证 6 起案件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基础事实高度重合、当事人主体一致,成功推动法院裁定 6 案合并审理,大幅降低委托人重复应诉的成本,也将原告分散的证据链纳入统一审查标准。

 

美国办公室:制定完整的跨境证据调取与认证方案,明确美国国家气象局、长滩港务局的文件申请流程,以及《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海牙公约)附加证明书的办理路径,确保证据符合中国法院涉外证据形式要求。

 

3. 2025 年 6 月 11 日 - 8 月 22 日:跨境证据调取与认证程序完成

 

美国办公室:通过官方渠道直接调取涉案航次的全航程气象报告,获取美国国家气象局出具的极端海况官方认定文件;同步调取长滩港务局发布的罢工事件官方声明,明确罢工起止时间与港口作业受限范围。全部文件严格按照海牙公约要求完成附加证明书办理,形成完整的境外证据效力链条。

 

北京总部:同步梳理国内端订舱凭证、提单、船舶航行记录、货物配载单据等材料,将国内运输节点与境外事故节点形成完整时间线印证,构建 “海上危险 + 港口罢工” 的完整事实抗辩体系。

 

4. 2025 年 8 月 23 日 - 11 月 5 日:首次开庭与证据质证

 

北京总部:完成全套庭审材料准备,当庭提交经完整认证的境外官方证据,围绕货损成因的因果关系、不可抗力的法定构成要件发表质证意见与初步抗辩主张。

 

美国办公室:针对庭审中可能涉及的美国法争议,出具《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下免责事项专项法律意见书》,对海上危险、天灾的认定标准进行详细说明,为庭审辩论提供前置法律支持。

 

5. 2025 年 11 月 6 日 - 2026 年 2 月 18 日:补充抗辩与责任边界厘清

 

北京总部:针对原告提出的 “承运人存在管船过失” 主张,结合全套航海日志完成 300 页补充答辩状与航行行为分析报告,精准切割无船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责任边界,论证委托人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管船过失对应的赔偿责任。

 

美国办公室:补充检索美国联邦海事法院同类判例,整理 “极端海况构成海上意外事故” 的裁判规则与典型案例,为我方抗辩主张提供域外司法实践支撑,强化抗辩意见的说服力。

 

6. 2026 年 2 月 19 日 - 4 月 14 日:二次开庭与双法域法律适用辩论

 

北京总部:主导庭审核心辩论环节,系统援引中国《海商法》的法定免责条款与单位赔偿责任限制规则,全面论证我方享有法定免责权利,即便承担责任也应适用责任限额。

 

美国办公室:协同完成外国法查明的当庭说明,精准援引《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对应免责条款,结合提单首要条款论证卸货港法律的适用空间,构建 “中国法 + 美国法” 双重法律防线,夯实免责抗辩的法律基础。

 

7. 2026 年 4 月 15 日 - 7 月 28 日:判决落地与风险防控交付

 

2026 年 7 月 28 日,海事法院正式下发一审《民事判决书》,全盘采纳国樽律师的全部抗辩意见,认定案涉货损及迟延交付主要由不可抗力与海上意外事故引发,判决驳回原告对其中 5 案的全部诉讼请求,仅对 1 案适用法定责任限制作出极低金额的补偿性判决,本案以委托人实质性胜诉圆满结案。 确认判决生效后,中美联合办案组向委托人交付《案件结案报告》与《中美航线海运合规风险防控手册》,针对企业日常运营提出提单条款优化、风险事件证据留存、责任边界管控三项具体合规建议。

 

三、核心办案难点与权威解决方案

 

本案难点是中美跨境海商纠纷的共性问题,国樽联合团队凭借双法域专业能力与本地资源优势,形成了可复制的标准化解决方案:

 

1. 系列案拆分起诉导致的应诉成本与举证压力叠加

 

专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共同诉讼制度

 

解决方案:精准识别 6 起案件在主体、法律关系、事故成因上的高度同一性,主动向法院申请合并审理,将分散的诉讼请求纳入统一审理框架,既节约司法资源,也打破原告 “拆分诉讼分散抗辩力量” 的策略,从程序层面大幅降低委托人的应诉成本与举证压力。

 

2. 境外免责证据的调取与跨境证据效力认定

 

专业依据:《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海牙公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涉外证据规则

 

解决方案:依托美国办公室本地执业资源,直接从美国官方机构调取原始气象数据与港口官方声明,避免二手证据、传来证据的效力瑕疵;严格履行海牙公约附加证明书程序,替代传统领事认证,既缩短取证周期,也确保境外公文书完全符合中国法院的证据形式要求,实现关键免责证据的完整可采性。

 

3. 无船承运人责任限制的双法域法律适用

 

专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六条,《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第四条第二款

 

解决方案:深入解读提单背面首要条款,构建 “中国海商法为基础适用 + 美国卸货港法律为补充参照” 的双重抗辩体系,同时在两国法律框架下论证承运人免责事由的成立与责任限制规则的适用,将原告主张的数百万索赔额压缩至法定最低计算标准,充分维护无船承运人的合法商业利益。

 

四、本案适用的权威法律依据

 

(一)中国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五十一条:在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的灭失或者损坏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一)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三)天灾,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六)罢工、停工或者劳动受到限制。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五十六条: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的赔偿限额,按照货物件数或者其他货运单位数计算,每件或者每个其他货运单位为 666.67 计算单位,或者按照货物毛重计算,每公斤为 2 计算单位,以二者中赔偿限额较高的为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二)美国法律

 

《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第四条第二款:承运人及船舶对由于下列原因引起或造成的货物的灭失或损坏,概不负责:(a) 船长、海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雇佣人员在航行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职责;(c) 海上或其它可航水域的灾难、危险和意外事故;(d) 天灾。

 

(三)国际公约

 

《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海牙公约):缔约国之间取消传统领事认证程序,以附加证明书作为公文书跨境使用的法定认证形式,保障缔约国公文书在域外的法律效力与可采性。

 

五、基于本案经验的权威实务建议

 

结合国樽美国办公室多年中美跨境海商法律服务经验,针对经营中美航线的国际物流、货运代理企业,提出以下三点合规建议:

 

1.提单条款标准化:完善提单背面的首要条款、法律适用条款与责任限制条款,明确约定法定免责事项,提前界定无船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责任边界,从合同源头防控法律风险。

2.风险证据前置化:遭遇海上极端天气、港口罢工等风险事件时,第一时间通过官方渠道固定气象记录、港口通报、船舶航行日志等原始凭证;涉及美国港口的事件,可同步委托本地专业机构完成证据留存与认证,避免后续诉讼中举证不能。

3.争议应对协同化:发生中美跨境货运纠纷后,应在 1 个月内对接具备双法域服务能力的律师团队,同步推进国内诉讼程序与境外证据、法律支持,通过中美协同办案提升抗辩效率,最大程度压缩赔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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