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国樽律师事务所埃塞俄比亚办公室
结案时间:2026 年 6 月 25 日
核心成果:谈判衔接仲裁双轨推进,全额落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全部法定赔偿
本案例由国樽律师事务所埃塞俄比亚办公室与北京总部涉外劳动争议解决团队联合办理,严格遵循中埃两国劳动法律体系及《国际劳工组织第 121 号公约》,依托国樽全球跨境法律服务网络与双法域执业资质,为工亡职工家属提供了全流程、专业化的权益保障解决方案。
本案已入选国樽 2026 年度涉外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库,其 “境外证据属地调取 + 国内仲裁程序落地 + 双法域协同施压” 的办案模式,被广泛应用于非洲区域中资项目用工纠纷处置场景。
一、案件背景与委托经过
国内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埃塞俄比亚境内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职工张某由国内总部派驻至项目现场担任施工技术主管。2025 年 4 月,张某在项目基坑作业时遭遇边坡坍塌意外,经当地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用工单位以项目已投保埃塞俄比亚当地商业工程意外险、事故发生地位于境外为由,主张仅按当地保险限额进行赔付,拒绝按照中国《工伤保险条例》承担法定工亡赔偿责任,双方就赔偿主体归属、赔付标准计算产生重大分歧。
张某家属长期居住于国内,对跨境工亡维权程序、中埃法律适用规则及境外证据要求均不熟悉,多方咨询后于 2025 年 5 月通过国樽北京总部对接至埃塞俄比亚办公室。鉴于案件涉及跨境用工关系认定、境外事故证据固定、中外法律适用冲突三大核心难点,埃塞俄比亚办公室当日启动 “中埃紧急协同办案机制”,联合北京总部成立专项办案组(含 2 名埃塞俄比亚本地执业律师、3 名北京市律协涉外劳动法律师人才库成员),全权代理家属开展工亡赔偿维权工作。
二、中埃联合办案全流程
本案采用 “埃塞俄比亚办公室负责属地证据调取与当地合规对接、北京总部负责国内劳动关系认定与仲裁程序推进” 的标准化协同模式,各环节均有书面记录与可验证成果:
1.2025 年 5 月 21 日 - 6 月 10 日:双法域案件风险评估
北京总部:完成张某国内劳动合同、薪资发放流水、境外派驻通知、社保缴纳记录的初步梳理,出具《中国法下劳动关系与工亡待遇评估报告》,确认张某与国内建筑公司存在合法劳动关系,符合国内工亡认定法定条件,同步核算出法定赔偿基准数额。
埃塞俄比亚办公室:依托当地法务协作网络,3 个工作日内调取项目现场事故调查报告、当地医院死亡医学证明、项目安全监管备案文件,核实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作业关联性,排除非工作原因导致死亡的抗辩空间;同时核查当地商业意外险的投保范围与赔付限额,明确其属于企业风险转移商业安排,不能替代国内工伤保险的法定赔偿责任。
2.2025 年 6 月 11 日 - 7 月 10 日:境外证据双法域固化与法律复核
北京总部:指导家属准备亲属关系证明、供养亲属无劳动能力证明等国内材料,完成全部境内证据的整理与法律校验,形成完整的国内主体与待遇证据链条。
埃塞俄比亚办公室:按照埃塞俄比亚《公证法》及中埃领事认证规则,对当地事故调查报告、死亡证明、现场勘验记录等核心文件完成公证与领事认证,确保境外证据在中国劳动仲裁程序中具备合法证据效力;同时调取项目方在埃塞俄比亚劳动部门的用工备案信息,进一步佐证国内公司的实际用工主体责任。
3.2025 年 7 月 25 日 - 9 月 2 日:多轮协商谈判与律师函催告
中埃律师联合制定分层谈判策略,先后开展三轮线上协商谈判。埃塞俄比亚办公室律师从当地项目合规角度,向项目方指出其境外用工安全管理的合规漏洞及当地行政处罚风险;北京总部律师从国内劳动法律维度,明确主张法定工亡赔偿的法律依据与仲裁裁决预期。
因对方始终坚持以当地保险限额为赔偿上限,拒绝补足国内法定赔偿差额,2025 年 9 月 2 日办案团队正式向涉案建筑公司发送《律师函》,明确告知拒不履行法定赔偿义务将启动劳动仲裁程序,并同步披露全部证据储备,进一步施加法律压力。
4.2025 年 9 月 18 日 - 2026 年 4 月 15 日:劳动仲裁程序推进与庭审攻坚
协商无果后,北京总部代表家属向国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正式提交仲裁申请及全套证据材料,仲裁委于 2025 年 11 月 2 日依法立案。
庭审前,埃塞俄比亚办公室针对对方提出的 “境外事故不适用国内工伤保险” 抗辩,补充提交当地用工法律适用、中资企业境外用工参保义务的专项法律意见书;庭审中,办案团队就劳动关系归属、工亡待遇计算基数、供养亲属抚恤金发放条件等焦点问题充分举证辩论,最终仲裁委采纳我方全部主张,于 2026 年 4 月 15 日作出仲裁裁决,裁定涉案公司全额支付各项法定工亡赔偿款项。
5.2026 年 4 月 16 日 - 6 月 25 日:裁决履行与案件结案
裁决作出后,埃塞俄比亚办公室同步向项目当地分公司送达裁决文书摘要,告知其拒不履行将面临的跨境执行与企业信用惩戒风险;北京总部持续跟进付款进度与款项划转流程。2026 年 6 月 25 日,全部赔偿款项顺利划转至家属指定账户,本案圆满结案。办案团队同步向家属交付《案件结案报告》,并就后续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年度调整与发放流程提供专项指引。
三、核心办案难点与权威解决方案
本案的办理难点均为中资企业境外项目工亡纠纷的共性问题,国樽联合团队凭借双法域专业能力与非洲区域服务经验,形成了可复制的标准化解决方案:
1.跨境用工关系与赔偿主体责任认定
专业依据:中国《工伤保险条例》《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埃塞俄比亚《劳工法》第 3 章
解决方案:通过国内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派驻通知文件锁定国内用人单位主体责任,结合境外项目的实际管控关系与人员调度权限,论证国内建筑公司为法定用工主体,驳斥 “事故发生在境外即适用当地法律、国内公司无责” 的错误主张,明确境外商业保险仅为补充保障,不能替代国内工伤保险的法定赔偿义务。
2.境外事故证据的双法域效力认定
专业依据:中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证据规则、埃塞俄比亚《证据法》、《中埃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协定》
解决方案:采用 “埃塞俄比亚本地公证 + 中国领事认证” 的双重认证模式,对境外事故调查文件、死亡证明、现场勘验记录等核心证据完成合规转化,确保证据在国内仲裁程序中具备完整法律效力,解决跨境证据形式不规范、采信难度大的核心痛点。
3.中外法律适用冲突与赔偿标准衔接
专业依据: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国际劳工组织第 121 号公约》
解决方案:明确劳动合同项下的工亡待遇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即中国法律,同时结合国际劳工公约的工伤保障最低标准,论证国内法定赔偿标准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有效回应对方关于 “应适用当地低标准赔偿” 的抗辩。
四、本案适用的权威法律依据
(一)中国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其中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0 倍。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务合作企业应当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出境前培训,为劳务人员办理出境手续,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与劳务人员订立劳务合作合同。劳务合作企业应当依法为劳务人员交纳社会保险费。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三条: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难以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劳务派遣,可以适用劳务派出地法律。
(二)埃塞俄比亚法律
1.埃塞俄比亚《劳工法》第 87 条:雇主应当为雇员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工作环境与劳动保护,因工作原因导致雇员伤亡的,雇主应当承担法定赔偿责任。
2.埃塞俄比亚《公证法》第 12 条:经合法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文书,在司法与仲裁程序中具有法定证据效力。
(三)国际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第 121 号公约》(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给付公约)第十条:遇有供养人死亡情况,给付应按本公约规定,按定期支付方式提供给遗孀、有残疾及无依无靠的鳏夫以及子女。
五、基于本案经验的权威实务建议
结合国樽埃塞俄比亚办公室多年服务中资非洲项目的法律服务经验,针对赴埃塞俄比亚投资经营的中资建筑、工程类企业,提出以下三点权威用工合规建议:
1.用工合规化:严格按照中埃两国法律规范境外用工管理,对国内派驻员工依法缴纳国内工伤保险,避免以境外商业保险直接替代法定社保;当地雇佣员工需严格遵守埃塞俄比亚劳工法规定,完成用工备案与当地社保缴纳,厘清境内外用工主体责任边界。
2.证据体系化:建立境外项目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机制,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固定现场证据、完成当地监管报告与公证流程,形成 “现场记录 - 医疗证明 - 事故调查” 的完整证据链条,为后续责任认定与保险理赔提供支撑。
3.风险前置化:提前搭建跨境用工法律风险防控体系,明确境内外用工主体责任划分、双轨保险配置方案及争议解决路径;发生用工纠纷后及时委托具备双法域服务能力的律师团队介入,避免因处置不当导致赔偿责任扩大与合规风险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