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国樽律师事务所澳大利亚办公室
结案时间:2026 年 6 月 15 日
核心成果: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女方取得子女抚养权;认定男方存在隐匿境外资产行为,判令其在财产分割中少分;全额追回境外资产对应折价款及拖欠抚养费,全流程实现中澳双法域无缝衔接。
本案例由国樽律师事务所澳大利亚办公室与北京总部婚姻家事法律团队联合办理,严格遵循中澳两国婚姻家事法律及《中澳民事商事司法协助条约》,依托国樽跨境家事法律服务经验与双法域执业资质,为国内委托人提供了 “境内诉讼 + 境外尽调 + 跨境执行” 的全链条维权方案。
本案已入选国樽 2026 年度跨境婚姻家事典型案例库,其 “境外资产全景调查 + 公证认证双轨固化 + 子女抚养多维举证” 的办案模式,被广泛应用于大洋洲跨境婚姻纠纷处置。
一、案件背景与委托经过
委托人宋女士与常先生于 2017 年在中国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姻存续期间常先生在澳大利亚购置不动产并长期持有境外经营性收入。婚后因男方长期缺位家庭照料、双方频繁发生冲突,二人于 2022 年正式分居。
分居后常先生停止支付子女抚养费,通过更换居所门锁、扣留女方个人物品等方式施压,同时刻意隐瞒其澳洲房产的租金收益与增值部分,利用跨境信息差转移婚内资产。2025 年初双方先后向国内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案件移送合并审理后,宋女士通过国樽北京总部对接至澳大利亚办公室,寻求跨境财产追回与抚养权争取的专业支持。
鉴于案件涉及中澳双法域财产定性、境外资产证据效力、跨境抚养权事实认定三大核心难点,澳大利亚办公室当日启动 “中澳婚姻家事紧急协同办案机制”,联合北京总部成立专项办案组(含 2 名澳洲本地执业家事律师、3 名北京市律协涉外婚姻家事律师),全权代理本案诉讼及财产追回事宜。
二、中澳联合办案全流程
本案采用 “北京总部负责中国法域诉讼推进与抚养权举证、澳大利亚办公室负责境外资产调查与证据合规落地” 的标准化协同模式,各环节均留痕可追溯:
1. 2025 年 3 月 29 日 - 4 月 15 日:双法域案件风险评估
北京总部:完成婚姻登记档案、子女出生证明、分居事实凭证、男方家庭照料失职记录、国内财产线索的全面梳理,出具《中国法下离婚及抚养权主张合法性评估报告》,确认男方隐匿财产行为符合《民法典》少分财产的适用条件,抚养权主张具备充分事实依据。
澳大利亚办公室:依托澳洲本地不动产登记系统与财产调查渠道,3 个工作日内核实男方在新南威尔士州的住宅房产信息、抵押贷款账户、历年租金收益流水,以及其挂靠澳洲企业的收入申报记录,精准锁定隐匿境外资产规模,排除资产已被提前转移的风险。
2. 2025 年 4 月 16 日 - 6 月 22 日:境外资产取证与双法域证据固化
北京总部:完成全案证据体系梳理,正式向法院提交代理手续及立案文书,同步申请法院出具调查令调取男方国内银行流水,并提交境外资产线索申请司法核查。
澳大利亚办公室:委托澳洲持牌估值机构对涉案房产出具市场价值评估报告,完整调取房产贷款还款记录、租金入账流水与资金去向凭证,形成《境外夫妻共同财产专项调查报告》;同时按照中澳司法协助要求,完成全部证据材料的澳洲公证协会公证 + 中国驻悉尼总领馆领事认证,确保境外证据在中国法庭具备完全可采性。
3. 2025 年 6 月 23 日 - 9 月 15 日:庭前调解与证据交锋
北京总部:配合法院组织庭前调解,当庭提交经双认证的境外资产证据,指出男方隐瞒境外租金收益与房产增值的事实,提出兼顾子女抚养与财产公平的调解方案。
澳大利亚办公室:针对调解中男方提出的 “房产为婚前个人财产”“租金已全部用于境外生活开支” 等抗辩,同步调取其境外消费记录、税务申报明细与贷款还款凭证,形成补充质证意见即时反馈国内团队,夯实反驳依据,调解未果后为正式庭审做好充分准备。
4. 2025 年 9 月 16 日 - 2026 年 2 月 10 日:庭审攻坚与一审判决
北京总部:庭审中围绕男方体罚子女、长期缺位监护、疫情期间严重失职等事实完成举证,重点论证男方抚养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核心观点;结合境外资产隐匿的完整证据链,主张男方适用少分财产的惩戒规则,完成全部庭审辩论环节。
澳大利亚办公室:全程配合庭审证据补充需求,就澳洲家庭法下同类婚内财产分割的裁判规则出具专业法律意见书,辅助国内法官理解境外资产的贡献认定逻辑,进一步支撑我方的财产分割主张。
2026 年 2 月 10 日,法院下达一审判决书:准予双方离婚,宋女士取得子女抚养权;认定男方存在隐匿夫妻共同财产行为,判令其在财产分割中少分。
5. 2026 年 2 月 11 日 - 6 月 15 日:判决生效与执行落地
北京总部:跟进判决生效情况(男方未提起上诉),推动双方就财产折价款支付方式、抚养费给付标准、国内房产析产流程达成执行协议,全程监督款项支付与手续办理进度。
澳大利亚办公室:协助核算境外资产的折算汇率与合规支付路径,就境外房产后续处置的税务、法律流程出具专项提示,确保财产分割方案具备可执行性。2026 年 6 月 15 日,男方支付完毕全部财产折价款、赔偿金及拖欠抚养费,房屋析产手续全部办结,案件正式结案。
三、核心办案难点与权威解决方案
本案难点为中澳跨境婚姻纠纷的共性问题,国樽联合团队凭借双法域专业能力与实战经验,形成了可复制的标准化解决方案:
1. 境外婚内资产的定性与跨法域证据效力认定
专业依据:中国《民法典》第 1062 条、第 1092 条,澳大利亚《1975 年家庭法》第 79 条,《中澳民事商事司法协助条约》
解决方案:采用 “澳洲本地尽调 + 公证 + 领事认证” 的全链条证据固化模式,明确婚后租金还贷对应的房产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打破境外资产的信息壁垒;通过合规认证流程让境外证据直接被国内法院采信,解决跨境财产举证难的核心痛点。
2. 跨境场景下子女抚养权的事实认定
专业依据:中国《民法典》第 1084 条,澳大利亚《1975 年家庭法》第 60CA 条(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解决方案:突破 “收入水平决定抚养权” 的认知误区,全面收集男方体罚子女、长期缺位家庭照料、监护失职的多维度证据,围绕 “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 原则展开充分论证,最终让法院采纳我方抚养权主张。
3. 隐匿境外资产的惩戒与跨法域执行落地
专业依据:中国《民法典》第 1092 条,《民事诉讼法》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相关规定
解决方案:依据民法典隐匿财产可少分或不分的规则,结合完整的境外资产线索向法院主张惩戒;同时制定 “国内财产先行执行 + 境外资产兜底处置” 的双轨执行方案,通过本地律师跟进财产动态,确保判决内容最终全额兑现。
四、本案适用的权威法律依据
(一)中国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可以相互请求,代为送达文书、调查取证以及进行其他诉讼行为。
(二)澳大利亚法律
1.澳大利亚《1975 年家庭法》第 79 条:法院有权在婚姻破裂时对夫妻双方的财产作出分割令,需综合考量双方的财产贡献、非经济贡献及未来生活需求。
2.澳大利亚《1975 年家庭法》第 60CA 条:子女的最大利益是法院处理子女抚养事项的首要考量因素。
3.澳大利亚《1995 年证据法》:经合法公证与领事认证的境外证据,在澳洲司法程序中具备相应证明效力。
(三)国际司法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澳大利亚关于民事、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缔约双方根据本条约的规定,相互代为送达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调查取证以及承认与执行法院裁决。
五、基于本案经验的权威实务建议
结合国樽澳大利亚办公室多年中澳跨境家事法律服务经验,针对中澳跨境婚姻群体提出以下三点建议:
1.资产透明化管理:婚姻存续期间应对境内外资产进行全面梳理,留存房产购置凭证、投资流水、收入纳税记录等材料,避免一方单独掌控境外资产,导致后续维权陷入信息差被动。
2.财产协议前置:婚前或婚内可签订书面财产约定,明确境内外资产的归属、分割规则与子女抚养原则,优先约定争议管辖法院与准据法,降低未来纠纷的处置成本。
3.维权及时启动:发现对方存在转移、隐匿境外资产迹象时,应在 3 个月内委托具备中澳双法域服务能力的律师团队介入,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启动财产保护程序,避免资产不可逆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