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国樽律师事务所美国办公室
结案时间:2026 年 5 月 15 日
核心成果:全程非诉办结,零争议出具符合美国加州法律要求的婚内财产与子女抚养协议,平稳解除婚姻关系
本案例由国樽律师事务所美国洛杉矶办公室与北京总部涉外婚姻家事团队联合办理,深度融合美国加州婚姻家庭法实务与中国跨境法律服务经验,依托双法域执业资质与跨境协同办案体系,为美籍华裔当事人提供了全流程、低风险的离婚争议解决方案。
本案已入选国樽 2026 年度涉外婚姻家事典型案例库,其 “双法域法律研判 + 中美联合谈判 + 协议本地化合规审查” 的办案模式被广泛应用于北美跨境婚姻家事纠纷处置。
一、案件背景与委托经过
美籍华裔王先生与配偶婚后长期在中美两地交替居住,育有一名 7 岁未成年子女,双方名下资产分别分布于美国加州洛杉矶及中国北京、上海两地,包含住宅房产、银行存款、股权投资及经营性资产。2026 年初,双方因感情破裂决定协议离婚,但在加州法律适用、跨法域财产分割比例、子女跨境抚养权及探视权安排等核心问题上分歧显著,自行协商 3 个月无果。
2026 年 3 月 17 日,王先生通过国樽律所美国洛杉矶办公室提出委托申请。鉴于案件涉及中美双法域法律适用、跨境资产权属认定、子女权益跨境保障三大核心难点,美国办公室当日启动 “中美紧急协同办案机制”,联合北京总部成立由 5 名律师组成的专项办案组,其中包含 2 名美国加州本地执业婚姻家事律师、3 名北京市律协涉外婚姻家事律师人才库成员,全权代理本案离婚协议起草与争议协商工作。
二、中美联合办案全流程
本案采用 “美国办公室负责加州法域合规落地与本地谈判、北京总部负责中国法域资产核查与跨境执行方案设计” 的标准化协同模式,各环节均形成书面工作记录与可验证成果:
1.2026 年 3 月 17 日 - 3 月 21 日:双法域案件风险评估
美国办公室:核实双方国籍与居住信息,确认加州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逐条梳理加州《家庭法典》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强制性规定,出具《加州法下离婚协议效力与风险评估报告》,明确协议无效的核心风险点。
北京总部:协助核查双方位于中国境内的 3 处房产、2 个公司股权及 5 个银行账户的权属与交易明细,核实婚内共同债务的真实性与承担主体,出具《中国境内资产权属与分割法律意见书》。
2.2026 年 3 月 22 日 - 3 月 25 日:全维度资产与子女情况梳理
中美团队联合建立跨法域资产债务台账,严格区分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共同财产及专属个人财产,逐一标注资产所在地、取得时间、出资来源及市场估值;同时核实子女近 3 年的就学、医疗、生活开支明细,结合子女在中美两地的生活轨迹,初步拟定符合 “子女最大利益” 原则的抚养权与探视权框架。
3.2026 年 3 月 26 日 - 4 月 20 日:多轮联合谈判与共识达成
美国律师主导与对方加州代理律师的线下谈判,围绕加州共同财产均等分割原则、子女抚养费加州收入基准公式进行核心论证;北京律师负责中国境内资产的分割对价核算与过户流程论证,针对跨境资产交割时间、债务转移手续等实操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双方先后开展 5 轮线上 + 线下谈判,最终就财产分割比例、抚养费支付标准、跨境探视权安排等全部条款达成初步共识。
4.2026 年 4 月 21 日 - 5 月 10 日:协议起草与双法域合规审查
美国办公室依据加州《家庭法典》起草协议英文正式版本,严格遵循加州法院认可的文书格式与内容要求,明确资产分割、债务承担、子女抚养的具体执行细节;北京总部同步起草协议中文译本,并针对中国境内房产过户、股权转让、银行账户划转等条款进行专项合规调整。中美团队交叉审核修改 12 次,确保协议条款在中美两国均具备可执行性。
5.2026 年 5 月 11 日 - 5 月 14 日:协议签署与律师见证
美国办公室安排双方在加州执业律师见证下完成英文协议签署,同步指导双方签署资产与债务全面披露声明;北京总部协助完成中文协议的签署见证,留存全部签署过程的影像与书面记录,确保协议签署的自愿性与合法性。
6.2026 年 5 月 15 日:案件结案与后续服务交付
委托人确认协议全部条款无误后,联合办案组向其交付中英文全套法律文书,同时出具《跨境离婚协议后续执行指引》,针对中美两地资产过户流程、子女跨境探视协调、抚养费跨境支付等事项提供 12 个月免费法律咨询支持,案件正式结案。
三、核心办案难点与权威解决方案
本案的办理难点均为中美跨境婚姻家事纠纷的共性问题,国樽联合团队凭借双法域专业能力与实战经验,形成了可复制的标准化解决方案:
1.跨境离婚案件的法律适用与管辖权冲突解决
专业依据: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美国加州《家庭法典》§200
解决方案:中美律师联合出具法律适用专项意见书,明确双方国籍国法律(美国加州法律)为本案准据法,同时确认加州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避免因法律适用错误或管辖权异议导致协议无效。
2.跨法域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与公平分割
专业依据:美国加州《家庭法典》§760、§852,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四条
解决方案:建立 “分法域资产分类台账”,分别依据加州法律和中国法律对两地资产进行权属界定,针对跨境资产的分割对价、交割时间、税费承担制定一体化方案,既符合加州共同财产均等分割原则,又兼顾中国境内资产的实际处置成本。
3.未成年子女跨境抚养权与探视权的长效保障
专业依据:美国加州《家庭法典》§3011、§3022,《海牙国际诱拐儿童民事方面公约》
解决方案:以 “子女最大利益” 为核心,结合子女的就学安排与生活习惯,制定 “年度固定探视 + 假期集中探视” 的弹性探视方案,明确跨境探视的交通安排、费用承担及沟通方式,同时预留子女教育、医疗等重大事项的共同决策机制,保障子女权益不受跨境因素影响。
4.跨境离婚协议的双法域可执行性确认
专业依据:美国加州《家庭法典》§852,《中美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解决方案:严格遵循加州法律要求完成协议的书面签署、律师见证与资产全面披露程序,同时针对中国境内资产的执行条款进行专项设计,确保协议在中美两国法院均能得到认可与强制执行,规避后续履行纠纷。
四、本案适用的权威法律依据
(一)中国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四条: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六条: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条:监护,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
(二)美国加州法律
1.《加州家庭法典》§200:规定加州法院对离婚案件的管辖权条件,即当事人一方在加州居住满 6 个月且在提起诉讼的县居住满 3 个月。
2.《加州家庭法典》§760:明确加州为夫妻共同财产制,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取得的工资、房产、投资收益等资产及债务,原则上属于共同财产,双方各享有 50% 的权益。
3.《加州家庭法典》§3011:确立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判定以 “子女最大利益” 为首要原则,综合考量子女的年龄、健康状况、生活环境及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等因素。
4.《加州家庭法典》§852:婚内财产协议与离婚协议需采用书面形式,由双方自愿签署并全面披露资产债务,经独立律师见证后方可生效。
(三)国际公约
《海牙国际诱拐儿童民事方面公约》第三条:缔约国应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在公约范围内,被非法带走或扣留的儿童能够迅速返回,并保障父母一方探视权的合法行使。
五、基于本案经验的权威实务建议
结合国樽美国办公室多年北美跨境婚姻家事法律服务经验,针对中美跨境婚姻当事人提出以下三点权威建议:
1.提前做好法律规划:婚前或婚内签订财产协议时,明确约定准据法、争议解决机构及财产分割方式,避免离婚时因法律适用分歧产生高额时间与经济成本。
2.规范跨境资产管理:对分布在中美两国的资产进行定期梳理与权属登记,完整留存资产取得凭证、交易记录及出资证明,便于离婚时快速界定财产性质。
3.委托双法域专业团队:涉及跨境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事项时,优先选择具备中美双法域执业资质或成熟联合办案体系的律师团队,确保法律文书的合规性与跨境可执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