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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樽律所】2020年疫情防控关键期,揭秘多起假药案,警示社会筑牢健康防线
发布时间:2025/04/24 作者:国樽律所

<p>2020年,我国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却发生了令人痛心的假药事件,以下将详细解析几起典型的生产销售假药案件,以警示社会,维护公共安全。

1、孔某、乔某涉嫌生产、销售假药案

2020年12月22日,公安机关以孔某、乔某等人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孔某、乔某等人以不具有药物成分的物质制造所谓新冠疫苗,严重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应当认定为假药,这一案件揭示了制假售假分子在疫情防控期间,企图利用疫情牟取暴利,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2、倪海清生产、销售假药案

倪海清,浙江省金华市的一名江湖郎中,2009年成立了海清民间草药研究所,并获得了肿瘤内服中草药片剂国家发明专利,其研制的中草药片剂并无生产许可证及药品管理部门批准文号,在法律意义上属于假药,2013年4月8日,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法院一审判决,倪海清因生产、销售假药罪一审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此案反映出,即使拥有专利,但若未遵循法律法规,擅自生产、销售假药,仍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3、假新冠疫苗案

2020年9月以来,犯罪嫌疑人孔某等人为牟取暴利,制作假新冠疫苗,并层层加价销售,这些所谓的“假疫苗”实际上是由生理盐水或矿泉水制作而成,不仅无法预防新冠病毒,连感冒也无法预防,此案暴露出,在疫情肆虐之际,一些不法分子为了金钱,不惜制造假疫苗,给社会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4、生产、销售假药的法律后果

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此案警示我们,生产、销售假药不仅触犯法律,还将付出沉重的代价。

5、食药环管辖的刑事案件罪名

公安食药环侦部门负责监督和打击食品、药品、环境领域的违法犯罪,涉及多达36个罪名,这些罪名包括生产、销售假药、劣药、非法添加、非法经营、故意污染、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和药品、生产、销售假劣食品、化妆品,以及非法生产、销售工业废弃物等,这些罪名涵盖了食药环领域的各个方面,旨在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社会公共利益。

浙江金华倪海清案发后情况分析

1、倪海清案发后仍在服刑

江湖郎中倪海清因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判10年有期徒刑,目前仍在监狱服刑,此案警示我们,非法行医与生产、销售假药行为,无论其社会地位如何,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2、倪海清案的法律分析

倪海清案反映出,即使拥有专利,但若未遵循法律法规,擅自生产、销售假药,仍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此案也暴露出我国在药品监管方面仍存在一定的漏洞,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监管力度。

3、倪海清案的社会影响

倪海清案的发生,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对提高公众对假药危害的认识,加强药品监管起到了积极作用,此案也警示我们,要时刻保持警惕,防范假药、劣药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侵害。

不法分子制售假新冠疫苗事件引发的思考

1、不法分子制售假新冠疫苗的动机

在新冠疫苗上市初期,个别不法分子利用疫苗供应稀缺,利欲熏心,通过制假售假、高价倒卖等手段,牟取暴利,这些犯罪行为严重扰乱了防疫秩序,危害了公共卫生安全,败坏了国家形象。

2、对不法分子的严厉打击

面对制售假新冠疫苗的不法分子,必须坚决斩断其利益链,严厉打击其犯罪行为,对已经破获的犯罪团伙,无论其身份如何,都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绝不姑息。

3、社会公众的防范意识

针对不法分子制售假新冠疫苗事件,社会公众应提高防范意识,切勿贪图便宜,购买不明来源的疫苗,要积极举报制售假疫苗等违法犯罪行为,共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打击制售假药、假疫苗等违法犯罪行为,是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举措,我们要时刻保持警惕,共同筑牢疫情防控的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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