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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樽律所】新的法治里程碑,深圳首推个人破产条例,为困境债务人提供法律途径
发布时间:2025/04/24 作者:国樽律所

在我国的法治进程中,深圳经济特区再次迈出了创新的一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正式发布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旨在为那些因生产经营或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自然人提供一条法律途径。

深圳个人破产的申请条件与后果

关于深圳个人申请破产的后果,目前并无明确规定。《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二条明确指出,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若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可以依照本条例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具体来看,深圳个人破产申请的条件包括: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债务人对请求偿还的到期债务,因丧失清偿能力而无法偿还的客观财产状况;资产无法抵清债务或缺乏偿还能力,即债务人的负债超过实有资产,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深圳个人破产条例的适用范围

深圳个人破产条例的适用范围明确指出,它适用于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自然人,这一定义明确了条例的适用对象,为符合条件的债务人提供了破产保护的可能性。

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现状与展望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目前尚未设立个人破产制度,迄今为止仅将企业法人纳入适用破产法的主体,在司法实务中,遇到自然人债务人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均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主要是通过执行程序)解决该类纠纷。

随着《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公布,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已初见端倪,这一地方性法规的出台,不仅为个人破产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我国破产制度的完善提供了有益的探索。

个人破产法的意义与实施

个人破产法是指自然人债务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法院依法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或调整债务,豁免债务,确定各方权利义务的过程,在很多发达国家,如英国、澳大利亚、德国、法国、日本等,个人破产法是核心内容。

个人破产法的实施将有助于保护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避免其因债务问题而陷入生活困境,个人破产法也有助于促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深圳个人破产条例的实施与影响

作为我国首个就个人破产征求意见的地方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公布引发了广泛关注,该条例的征求意见稿可以在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网站查阅,截止时间为2020年6月18日。

深圳个人破产条例的实施将对深圳乃至全国的个人债务问题产生深远影响,它将为那些因合理生产经营或生活开销导致的债务困境提供一种解决途径;它也将对个人的信用记录、消费行为等方面产生一定的影响。

深圳个人破产条例的征求意见稿的发布,标志着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探索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随着该条例的正式实施,相信将为我国个人债务问题的解决提供更加有效的法律途径,同时也将为我国法治建设注入新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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