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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樽律所】新水行政处罚办法出台,强化法治化、规范化保障水资源安全
发布时间:2025/04/24 作者:国樽律所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废止

在保障水资源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方面,水行政处罚的实施办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项旨在规范水行政处罚行为的总则正式废止,新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加强水行政管理的法治化、规范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水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效实施水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特制定本总则。

第二条 本总则适用于对违反水上安全监督管理秩序的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包括船舶、设施及有关当事人。

第三条 水行政管理部门肩负着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大责任,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关闭、暂扣、吊销许可证或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种类。

第四条 对于擅自停止供水或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责令立即抢修,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 在边远、水上或交通不便地区,若当事人缴纳罚款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处罚机关可现场收缴,其他情况下,罚款通常需要通过指定银行缴纳,具体操作按照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执行,若当事人未能按时履行处罚决定,行政处罚机关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六章水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六章详细规定了水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旨在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公开和高效。

第三十七条 施工危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行为,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造成损失需依法赔偿,对直接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者,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若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还详细规定了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的奖励与处罚措施,旨在激励和约束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行为,对于那些在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监督管理中表现卓越的,如严格执行取用水计划,超额完成节水指标并达到行业领先水平,或积极研发和推广节水新技术,将予以表彰和奖励。

根据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第六章内容,水行政许可的费用管理有明确的规定,第四十二条强调,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在进行许可活动和监督过程中,除非法律或行政法规有特殊规定,一般情况下是不收取任何费用的,这包括提供水行政许可申请书等格式文本时,也不应向申请人收取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安全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海事行政管理,维护内河水上交通秩序,防治船舶污染水域,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法律分析:一个案件有两个以上的违法主体,这是属于“共同违法”问题,即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处于共同违法中,我国《水上安全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规定,“对有共同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应当分别给予行政处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海事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水上海事行政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防止船舶污染水域,根据《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济南市城市供水条例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明确规定了违反城市供水条例的法律责任,旨在保障城市供水安全和质量。

第一条 根据《济南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规定,小区必须要接市政用水,不得私自接地下水,是违法的,如真的需要接地下水,也要经过当地的地下水资源管理部门的审批,安装水表,按照开采量,交纳水资源费。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供水安全,维护用户和供水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城市自来水供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生产、消防用水和各项建设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和《山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七章明确强调了城市供水的监督检查,旨在确保供水安全和质量,第四十八条指出,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有加强监督管理的职责,同时需与水行政、卫生、环保及城管执法等相关部门紧密合作,建立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第五十七条明确规定,本条例所称的城市供水设施,包括了城市公共供水设施、自建供水设施以及二次供水设施,这样的定义有助于清晰地界定城市供水设施的范畴,为后续的管理与维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水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效实施水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特制定本总则。

第二条 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水行政管理规定,依法应受到水行政处罚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法律授权的组织(统称水行政处罚机关)依据相关法律和本办法执行处罚决定。

第三条 水行政处罚的实施办法第二章详细规定了不同种类和适用情况,水行政处罚主要包括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没收非法所得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处罚形式。

第四条 依据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章设定的罚款实施水行政处罚的,罚款限额按以下标准执行:(一)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不得超过一千元;(二)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三倍,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不得超过一万元。

第五条 水行政管理部门执行的最大责任就是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责令停产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关闭;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种类。

第六条 水行政处罚的管辖权规定在《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第四章中,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流域管理机构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特定的水行政处罚拥有管辖权。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水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效实施水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特制定本总则。

第二条 违反水法规的行政处罚,由市及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第三条 行政处罚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第四条 本办法行政处罚种类主要包括: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等。

第五条 水行政处罚的实施办法第二章详细规定了不同种类和适用情况,水行政处罚主要包括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没收非法所得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处罚形式。

第六条 依据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章设定的罚款实施水行政处罚的,罚款限额按以下标准执行:(一)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不得超过一千元;(二)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三倍,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不得超过一万元。

第七条 水行政管理部门执行的最大责任就是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责令停产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关闭;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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