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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樽律所】招标投标法实施细则2020,规范招标投标,保障合法权益
发布时间:2025/04/24 作者:国樽律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均适用本条例。

招标人违规行为及处罚

第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招标文件存在重大缺陷,影响投标人公平竞争的;

招标过程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

招标过程中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其他违反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评标委员会成员行为规范及处罚

第四条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擅自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

擅自泄露评标信息的;

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其他违反评标纪律的行为。

招标投标活动原则

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公开原则: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公开进行,招标信息、评标标准、中标结果等信息应当公开透明;

公平原则: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公平竞争,所有投标人应当享有平等的机会;

公正原则: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公正无私,评标委员会应当公正评审;

诚实信用原则: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不得弄虚作假。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第六条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部门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项目、1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招标投标法实施细则案例分析

第七条 【案例】根据2021版教材P88/2020版教材P89页,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招标文件存在重大缺陷,影响投标人公平竞争的;

招标过程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

招标过程中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其他违反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新招投标法2020实施细则

第八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障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九条 新招投标法2020实施细则强调了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规范,旨在确保公正、透明,根据《招标投标法》,条例规定了以下关键内容:

工程建设项目,涵盖新建、改建、扩建等各类工程及与其相关的货物(如设备和材料)和服务(如勘察、设计和监理);

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改正可处罚款

第十条 【案例】根据2021版教材P88/2020版教材P89页,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招标文件存在重大缺陷,影响投标人公平竞争的;

招标过程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

招标过程中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其他违反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2020修正)

第十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十二条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第十三条 招投标实践中的问题也不断涌现,其中招投标纠纷的救济就是一个重要的方面,为此,本条例规定了招投标纠纷的解决途径和程序,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案例】根据2021版教材P79/2020版教材P80页,《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通过以上内容,我们可以看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2020在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我们也应该关注招投标实践中的问题,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促进招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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