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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樽律所】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详解,保障权益,规范市场秩序

发布时间:2025/04/23 作者:国樽律所

第一条

为强化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明确,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权属登记,均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申请房屋登记时,需提交的相关资料包括:办理初始登记时,村民自建房屋必须提交宅基地使用证;农村集体组织建设的房屋,则需提供集体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于村民自建三层(含三层)以下的房屋,不要求提交工程竣工验收证明;而对于村民组织建设的房屋,则必须提供工程竣工验收证明。

第三条

依据福州市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注销等事宜,均需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权利人应亲自办理,特殊情况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共有房屋需由各权利人共同申请登记,全民所有房屋则由国家授权单位申请登记。

第四条

第六条规定,城市房屋的产权与该房屋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实行权利人一致的原则,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第二章“产权管理”第七条进一步规定,房屋所有人均须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第五条

房屋产权登记管理办法明确了房屋产权登记的基本原则,包括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登记的范围和类型包括各类房屋的所有权、抵押权等。

第六条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登记。

第一部分:房屋产权登记

房屋产权登记是房产登记的核心内容,主要记录房屋的所有权归属情况,这包括房屋所有权人、产权来源、房屋性质、产权面积等信息,通过房屋产权登记,可以明确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保护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土地使用权登记也是房屋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部分:房屋权属登记的定义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第三部分:登记程序

房屋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了多种类型的登记程序,包括总登记、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和注销登记,总登记由县级以上政府根据需要统一进行,验证或换证时会提前公告相关事宜,新建房屋需在竣工后3个月内申请所有权初始登记,需提交相关合同和许可证等文件。

第四部分:房屋产权登记包括的内容

包括产权人信息、房屋基本信息等,产权人信息中会详细记录产权人的基本信息,如姓名、性别、国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这些信息能够明确房屋的所有权归属,房屋基本信息是产权登记的核心部分,包括房屋的地址、建筑面积、房间数量、房屋结构、房屋用途等。

青岛市房屋产权变更

流程

审查发展商的资格手续是否健全,五证是否完备,买卖双方进行房产交易后一个月内持房屋买卖合同和其他证件到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买卖过户登记,办理登记需要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商品房销售合同》等证件和资料。

办理地点

需要到房产所在地的房管局办理,房产过户法律规定一般都是在本区域内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的,不同的过户方式交的费用也不一样。

办理完成后的后续步骤

办理完过户手续后,买方需在三个月内持房地产交易所颁发的房产卖契,到房屋所在地的市或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登记申请,在此过程中,需提交卖方整栋楼的房屋所有权证、《商品房购销合同》、销售发票存根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文件。

青岛市房产管理局职责

青岛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房产管理局设立的房屋产权产籍监理机构,负责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五区范围内的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的统一管理工作,各县级市、崂山区、黄岛区和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的统一管理工作。

青岛市房产过户手续

买卖双方持买卖协议、《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到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房屋产权转让手续;并申报交易价格;房地产交易中心根据实际交易对房地产进行价格评估;由买方到财政部门缴纳契税,卖方到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营业税、个人所得税。

福州市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第二章房屋产权登记

法规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布的第7号令,我们了解到《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已正式生效,此办法于一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在第五十九次部务会议上审议并通过,从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开始实施,这一法规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城市房屋产权和产籍管理进入了新的阶段。

产权登记制度

市(地)、县(市、区)房地产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的管理工作,第二章“房屋产权登记”第五条规定,城市房屋产权实行登记发证制度,依法核准登记的房屋受法律保护,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共有权保证证》是房屋产权的合法凭证。

产权登记申请

产权登记需根据《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审查确认后发给产权证,产权证为合法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或伪造,政府可组织产权总登记或验证,逾期未登记的房屋将按法规处理。

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管理办法

确权登记试点

国家提出对农村居民合法拥有一户多宅的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并正在逐步试点,对于违法拥有“一户多宅”以及宅基地面积超标的情况,农村居民可能需要支付宅基地使用费用,国家正在推动农村无主房、坍塌房的清理整治工作。

实际使用面积确权

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进城落户宅基地确权

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依法予以确权登记,法律依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合法使用或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附属用房和庭院等,下同)的集体所有土地,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的宅基地管理。

法律分析

确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登记程序

房屋权属登记按下列程序办理:(一)权利人(申请人)持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有关证件,向房屋所在的区房产管理部门提出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二)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对受理的申请和有关证件进行初审。

适用范围

第一条明确,为加强城市房屋权属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登记。

权利人定义

本办法所称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他项权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第四条城镇房屋的权利人同时享有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第五条南京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机关)是本市房屋权属登记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房管机关或其委托的权属登记机构负责市区范围内房屋权属登记工作。

江苏省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

租赁管理

并进行登记备案,出租人还需与公安机关签订治安责任书,承担相关治安职责,房屋租赁管理严格,涉及登记备案、税务代征、经纪机构行为规范等内容,对违规行为将进行罚款,对租赁合同的效力和信用记录也有所规定,自2004年11月1日起,本办法开始实施,详细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是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土地的国家行政机构。

法规修订与替代

2004年7月市政府令第7 3号修订;2007年12月市政府令第97号修订已被《无锡市河道管理条例》替代,8无锡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4月市政府令第77号已被《无锡市房屋登记条例》替代,9无锡市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实施细则锡政发(1990〕51号已被《无锡市房屋登记条例》替代,10无锡市危险房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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